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潮州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潮州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潮府规〔2023〕13号

颁布部门:潮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3-11-24生效日期:2024-01-01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化燃气锅炉排放治理,防治臭氧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决定对我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潮州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执行时间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应执行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自2025年1月1日起,在用单台出力超过1t/h(0.7MW)燃气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工作要求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锅炉及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审批、许可等工作,按照本通告要求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照本通告的要求执行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本通告的燃气锅炉是指使用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生物质制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气态物质为燃料的锅炉,所用燃料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质量标准。

  (四)本通告规定燃气锅炉项目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限值,即颗粒物10mg/m³、二氧化硫35mg/m³、氮氧化物50mg/m³。国家或广东省对燃气锅炉发布新的强制性排放标准,或者提出更严格烟气治理、燃料管理等相关要求的,从其新标准、新要求实施。

  (五)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4日

同地区相关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潮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水上交通安全规定》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印发《潮州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通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2024年修订)
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21年修订)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清远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5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通告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2018年修订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用水权初始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用水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