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推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办政法〔2021〕2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附件: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关于全面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林水〔2022〕88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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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推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办政法〔2021〕2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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