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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厂多租(厂中厂)厂区安全生产管理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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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杭州市应急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3-01生效日期:2023-03-01

  一厂多租(厂中厂)厂区安全生产管理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其他单位、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落实厂区(园区)出租企业(以下简称出租企业)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加强一厂多租、厂中厂等自发形成的产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厂区(园区)的应急处置能力,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落实一厂多租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一)建立厂区(园区)安全管理机构。出租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浙江省消防条例》的规定,依法设置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并以公司正式文件公布。

  (二)配备厂区(园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出租企业要配备厂区(园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厂区(园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参加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厂区(园区)应明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责,以公司文件予以明确。

  (三)建立厂区(园区)安全生产协调机构。由出租企业牵头,各入驻企业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和一名安全管理人员参加,成立厂区(园区)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协调机构。

  (四)明确出租企业与入驻企业各自安全管理职责。出租企业应与各入驻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出租企业应根据与属地镇街签署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拟定本园区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在年初或企业入驻时,与入驻企业签订。

  出租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拟定园区禁止或限制的作业活动、工艺、化学品、设备设施等的入园承诺书。所有入驻企业应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并由出租企业建档留存。

  二、健全一厂多租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制度

  (一)建立安全审核准入制度。出租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等要求,结合本地区发展规划或产业导向,厂区(园区)厂房性质及现有安全生产条件、消防安全条件,建立安全生产审核准入制度,明确不予准入的负面清单,严格审查入驻厂区企业生产工艺、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涉及的设备设施以及产业类型、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条件,对与厂区(园区)要求不匹配或不具备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企业,不予入驻厂区。原设计为标准厂房的,出租企业应当明确与其消防安全条件适用的生产车间(仓库)类型。针对入驻企业需要改变原有厂房内部布局、新增建(构)筑物的,出租企业应督促入驻企业依法履行变更设计及相应审批手续。

  (二)建立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厂区(园区)安全协调机构应定期组织召开厂区(园区)安全生产例会,原则上每季度一次,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分析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形势,解决厂区(园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问题隐患。遇有重大安全任务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三)建立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出租企业应建立落实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检查制度,至少每季度一次,参与检查的人员由出租企业人员、入驻企业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安全生产专家一同参与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状况、事故隐患整改情况、消防设施完好情况、安全培训教育情况、高危区域(岗位)管理情况。

  出租企业应定期依规开展入驻企业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拒不落实整改的企业,应及时报告属地监管部门。

  (四)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出租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入驻企业安全培训需求,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三项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出租企业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厂区(园区)应当根据厂区(园区)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以及消防演练。对于厂区(园区)内企业发生过火灾事故的,应主动与辖区消防部门联系,开展联合消防演练。

  (六)建立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出租企业应开展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绘制厂区(园区)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和入驻企业风险告知警示牌,分别在厂区(园区)入口处醒目位置和入驻企业相关区域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并留存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等体系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每年对建筑消防安全情况进行评估,定期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并在醒目位置张贴年检检测合格标识。

  (七)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出租企业应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向从业人员公示。出租企业应定期依规开展入驻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将存在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移送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停产整顿或淘汰关闭。

  (八)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出租企业应结合作业活动特点,梳理园区内涉及的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项目,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档案,统一进行管理,并要求入驻企业切实落实持证上岗作业要求,坚决杜绝无证作业行为。

  (九)建立危险作业备案审批制度。出租企业应建立特殊作业备案审批制度。危险作业牵头实施方应落实危险作业审批。出租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对动火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和进入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进行管控,明确园区内需进行的危险作业应落实园区备案制度,各入驻企业危险作业在作业前要进行告知备案,将作业审批全套手续资料向园区报备,作业完成后,入驻企业要提供作业完成,现场恢复的备案资料给园区出租企业。

  (十)建立外协(外委)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出租企业应严把厂区(园区)入口关,明确外协(外委)单位的资质审查、进场安全培训、现场管理及奖惩措施。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十一)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出租企业应组织入驻企业对厂区(园区)内所有的特种设备进行梳理,建立园区统一的特种设备档案,按照特种设备使用标识提醒相关企业及时进行定期设备检验、维护。

  (十二)建立厂区(园区)危化品统一管理制度。出租企业应会同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依据《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制造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生产条件的通知》(杭应急〔2020〕21号),委托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对危险化学品集中管理的仓库且进行安全评价或评估,并落实相关整改要求。

  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应满足公安部门的管理要求,经出租企业同意后,可各自设置公安管控化学品仓库。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根据储存的危化品特性,完善通风、防晒、防火防爆、防潮、防雷、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置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警示标志,配备专职仓库管理员,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仓库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鼓励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较多的园区建立危险化学品仓库集中管理。

  (十二)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鼓励出租企业及入驻企业引进社会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倡导高风险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火灾高荷载、用电负荷大的企业应推广使用智慧用电系统。

  三、完善一厂多租安全生产应急设施

  (一)建设厂区(园区)消防控制室。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厂区(园区)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接入城市远程监控系统,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二)建设厂区(园区)微型消防站。厂区(园区)内应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建立消防队伍,设置微型消防站。配备战斗服、防护靴、头盔、腰带、手套、灭火器、水带、水枪、简易逃生面具、消防水桶、消防强光照明灯、消防锹等常用消防器材并定期维护。微型消防站应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消防演练。

  (三)加强智慧消防建设。积极推广使用电气火灾监控、城市远程监控和消防智能APP等系统,安装智能感烟探测器、自动喷淋、电警铃等,各类设施应实现联网实时监测并接入市、区两级消防智能管控平台。

  (四)设置厂区(园区)公用警示标志。厂区(园区)内消防泵房、配电房等特定位置应设置警示标志,包括消防设施标识、危险场所危险部位标识、安全疏散标识等。

  (五)出租企业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同一建筑内有多家入驻企业的,出租分隔方案不得影响安全出口、防火分区、建筑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条件。同一楼层有多家企业的,还应当设置公共疏散走道,确保消防安全疏散符合要求。

  四、建立一厂多租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机制

  厂区(园区)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与有关救援队伍合作,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定期组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安全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厂区(园区)应立即组织做好如下工作:

  (一)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厂区(园区)负责人。厂区(园区)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先期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立即报告县(市、区)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应急管理局、事发地镇(街道)和其他有关部门。

  (三)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四)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及配合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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