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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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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鄂政发〔2010〕58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0-09-21生效日期:2010-09-21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遏制重大以上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铁的标准、铁的面孔、铁的手腕,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严格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严格规章制度,严格安全标准,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追究,切实减少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要制定企业主体责任评定标准及考评办法,建立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激励约束机制。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落实。要提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保证其收入水平高于其他同层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资源勘查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省内企业在境外投资的中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省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三、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重大隐患由挂牌督办机构和单位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服务机构进行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凡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重大隐患治理的监管执法力度。要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内规模以上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效果进行核查、评估,并分类分级建档。要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立专家排查隐患制度,建立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及公告制度;在新闻媒体设立重大隐患曝光台,建立企业重大隐患“黑名单”制度;每年确定一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督促责任单位抓好整改。对已整改的重大隐患由企业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组织专家,实施评估验收。建立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建立安全隐患投诉举报制度。建立重大隐患治理激励约束机制,各级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对重大隐患治理效果好的地方给予奖励;将重大隐患治理与企业用地审批、信用评级、品牌创建挂钩,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要实行制裁,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进一步强化领导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

  企业应制定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值班和轮流现场带班计划,并按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井工开采的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人员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露天开采的矿山要有矿领导人员与职工同时到达作业现场,同时离开作业现场。企业领导人员值班、带班,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和带班记录。对无企业领导人员带班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值班和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进一步强化职工安全培训和安全资格管理

  企业应制订并落实培训计划。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培训、严格考核、严格发证,做到持证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六、进一步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诚信承诺活动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实施企业标准化三年行动计划。全面完成企业安全状况级别认定,全面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和工商、税务、金融、保险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约束机制,并实施分类整改和级别升降。凡在三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承诺活动,建立企业安全诚信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将履行主体责任的内容和达到的程度公开向企业员工和社会承诺,接受企业员工和社会监督。

  七、进一步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技术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而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职责。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中,注册安全工程师应有一定比例。

  八、进一步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煤矿、非煤矿山要严格执行国家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本通知印发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于本通知印发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企业应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软件,设立隐患排查整改信息库、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库、职业危害信息库、主要设施设备信息库,为安全决策提供科学、翔实的依据。进一步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保障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煤矿要合理采掘部署,坚持以风定产,抓好“一通三防”,推广正规采煤方法、单体液压支护、光面爆破、锚网喷联合支护、吊挂人车等煤矿安全生产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非煤矿山应推广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采空区尾矿胶接充填、帷幕注浆;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加速15种危险工艺生产装置自动化和控制技术改造;大力推广加油气(站)油气回收和阻隔防爆技术,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

  九、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强化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加强监管力量和装备建设。切实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市州要组建监管执法支队,各县(市、区)要组建监管执法大队。各级政府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装备建设配套资金,逐年增加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力量建设,每个乡镇要配备安全监管员,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和装备,大力推进委托乡镇执法。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县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在鄂、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财政、经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项目用地审批、专项资金扶持、品牌创建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一律不得组织项目验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试运行3个月内,企业应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否则必须停产;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要对重大隐患整改实行跟踪报道,督促责任单位对重大隐患整改到位。

  十、进一步加快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加快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采取企业为主、财政预算内基建投资适当支持的方式,先期抓紧建设9个省级矿山和8个省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各市、州、县要成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而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一、进一步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并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支持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在安全评价报告、鉴定报告有效期内,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评价报告进行重点核查。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其相关资质。分行业组建专家队伍,承担安全评估、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论证、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安全检查督查等工作。

  十二、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

  加大安全专项投入。要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必须按规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对没有缴存或者没有足额缴存的坚决实施处罚。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探索实行企业内部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企业用已缴存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及其产生的利息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试点。

  依法推进实施工伤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在工伤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经费,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专项费用,用于安全事故的预防以及超额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奖励。

  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鼓励培养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进一步拓宽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渠道,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职业健康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

  十三、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全省、地区发展规划时,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有安全生产专篇,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把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列入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级政府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职业危害严重、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而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十四、进一步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凡发生重大或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分别对涉及的县(市、区)或市(州)政府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政府和部门评先、评优资格。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重大隐患不能如期整改、可能超年度事故控制指标的县级政府,由省安委会约谈,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市州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而又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地市级及以上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有关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辖区内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较大事故查处实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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