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冀建质安函〔2024〕67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02-26生效日期:2024-02-26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切实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始终保持“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压实各方责任,防范和化解施工安全风险,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稳步推进建筑工地快速有序复工复产,为全国“两会”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按照国家、省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感。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同时,全国“两会”即将召开,抓好建筑施工安全工作责任重大、意义重大。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入分析开复工面临的各类风险隐患,按照“大事不出、小事也不出”的要求,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强化隐患排查和监督执法,严把开复工关口,牢牢守住施工安全底线,坚决遏制事故发生,确保节后开复工阶段和全国“两会”期间建筑施工现场管控到位、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做好全年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二、扎实做好开复工准备。春节后开复工时期历来是安全生产事故高发时段,新进、转岗人员多,施工机械搁置较久,疏于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跟不上、安全生产条件未达要求擅自开复工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将有关工作要求传达到基层一线,采取针对性措施,自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范亡人事故发生。要督促各方参建主体全面落实责任,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按规定带班作业,项目部全面开展安全检查;扎实做好开复工前安全教育,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进行安全责任承诺和全员安全警示教育;严格落实安全交底制度,明确开复工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进场安全教育,做到“人到场、心到岗”,未经重新进场安全教育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做到合格一个复工一个,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不得开复工。

  三、全面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开复工前,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开展安全排查,以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进场人员安全教育情况、现场安全防护情况、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情况、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状况、起重机械设备维修保养情况、消防设施设置情况为重点,全面排查整治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安全施工、安全生产。一是加强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等危大工程检查,加大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安全管控;二是做好起重设备、吊篮等调试、自检,使用前进行空载试运行,无故障方可作业。每班作业前,对吊篮的安全可靠性进行检查,确保使用安全;三是严格落实现场动火审批制度,按要求配置消防器材,严禁在在建工程、宿舍内使用明火取暖,严禁乱拉、乱接电器,严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彩钢板搭设宿舍、食堂、办公等用房,严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四是严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加强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五是做好雨雪大风天气防范应对,遇大风、雨雪等恶劣天气,要立即暂停室外作业,不得进行起重机械、吊篮的安装、拆除作业等。

  四、严格开复工督导检查。开复工期间,各地要强化督导检查和监管执法。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导检查要覆盖辖区内所有在监项目;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导检查覆盖所辖全部县(市、区);省厅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检查覆盖有开复工项目的市。要充分利用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线上线下相结合加强检查指导,确保项目施工准备、安全管理工作可靠到位。通过点对点提示调度,督促企业、项目进一步健全制度、强化责任,推动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落地。要紧盯违规施工作业、违章冒险蛮干等突出问题,严管重处、严厉打击。对未落实安全措施、存在安全事故隐患、项目负责人未到岗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齐、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开复工;对不按要求如实开展安全生产自查或经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严重降低的项目,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所属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督促指导,动态掌握辖区内项目开复工情况,及时研究分析和督促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每月25日前报送《建筑施工开复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送时间截至5月底。

  附件:《建筑施工开复工情况统计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26日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河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4年修订)
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2020年修订)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3年修订)
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庆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日照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河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山西省城镇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24年修订)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4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庆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日照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