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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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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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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鄂环办[2014]276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4-09-04生效日期:2014-09-04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规范指导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行为,根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我厅组织对《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2014年9月4日

  附件: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鄂政发〔2012〕6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是指两个以上竞买人通过交易机构电子竞价交易系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连续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第三条 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采取现场交易模式或网上交易模式开展交易。

  第四条 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交易机构是本规则所称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活动的组织机构,负责为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提供场所及相关服务。

  第六条 参加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活动的交易双方,应仔细阅读交易机构《电子竞价系统操作指南》,严格遵守《办法》、《实施细则》,按照本规则规定参加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并对自己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

  第七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过程进行监督;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 电子竞价交易方式

  第八条 参加电子竞价交易活动的必须是竞买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竞买人可以通过《湖北省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操作代理授权书》委托竞价操作代理人替其进行电子竞价操作。

  第九条  电子竞价交易采取分轮竞价的方式,针对每基本计量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价格进行竞价,产生一个受让方后,该受让方以其申请购买的最大数量(在转让标的余量允许的范围内)受让,该轮电子竞价交易结束。上轮竞价未取得受让权的竞买人,直接参加下轮竞价。
  交易机构也可根据交易登记的受让方申购排污权的种类、数量差异较大情况,将排污权申购数量相近的竞买人集中起来组织竞价。

  第十条  每轮电子竞价交易结束后,采取现场交易模式的,交易机构根据电子竞价交易系统确定的受让方、成交价格和受让数量,当场出具《湖北省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成交确认单》,并由受让方签字确认;采取网上交易模式的,由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软件自动生成《湖北省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成交确认单》,由受让方输入口令确认。

  第十一条  上轮电子竞价交易结束后,转让标的已全部转让的,本场电子竞价交易结束。

  第十二条  本场电子竞价交易结束后,获得受让权的竞买人,应根据《湖北省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成交确认单》的价格签订《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

  第十三条  在规定时间内只有一个符合条件且办理了电子竞价登记确认手续的竞买人,或者竞买人参加两次及以上电子竞价,但未能购得排污权,由转让方与该竞买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以交易机构最近一次电子竞价最高成交价为协议价组织实施。协议不成的,竞买人参加下一场交易。

  第十四条 每轮电子竞价交易结束后,转让标的尚未全部转让,且仍有两个以上竞买人的,由交易机构组织下轮电子竞价交易。

  第十五条  电子竞价交易报价开始后,在应价时间内没有一个竞买人应价的,本场电子竞价交易结束。

  第十六条  电子竞价交易报价采取连续报价方式,竞买人在应价时间内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报价,报价指令未确认前可撤回或更改,经确认后,不得撤销。

  第十七条 电子竞价的首次报价不低于竞价基价,再次报价高于前次报价,成为最新报价,原报价即丧失其约束力。

  第十八条  电子竞价交易加价方式为规定加价幅度的整数倍。电子竞价加价幅度由转让方确定。加价幅度须为整数,且不得高于竞价基价的2%。

  第十九条 当前最高报价均在交易机构电子竞价交易系统中即时显示,最高报价结果以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记录数据为准。应价时间截止,本轮最高报价即为成交价格,最高报价的竞买人即为受让方。

  第三章 电子竞价交易流程

  第二十条  排污权交易活动进入电子竞价交易程序时,竞买人缴纳的受让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时间、地点,使用交易机构提供的用户代码、口令,登陆交易机构指定的电子竞价系统,进行电子竞价。

  第二十二条  参加电子竞价的竞买人对其电子竞价系统登陆用户代码、口令负有保密责任,凡使用其用户代码所进行的一切竞价操作均为竞买人完全认可。

  第二十三条  获得受让权的竞买人,应在《湖北省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成交确认单》上予以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获得受让权的竞买人与转让方签订《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竞买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该竞买人违约,交易机构有权取消该竞买人电子竞价资格,并全额扣除该竞买人竞价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取得电子竞价资格但未参加交易机构组织的电子竞价交易的;
  2.竞买人参加交易机构组织的电子竞价交易,但未按规定办理电子竞价交易登记确认手续的;
  3.竞买人未按规定登录电子竞价交易报价系统的;
  4.竞买人在本场电子竞价中未进行一次报价的;
  5.竞买人在电子竞价交易结束后,未按规定确认电子竞价交易结果的;
  6.竞买人出现扰乱电子竞价交易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竞买人未按本规则进行操作,导致其竞价失败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预见因素(不可预见因素指超出交易机构可控范围的并且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的事件,如地震、水灾、火灾、战争、单台电脑故障等)导致竞价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交易机构不承担责任,但需另行确定时间重新组织交易。
  竞买人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不能(或延缓)参与竞价系统报价的,该竞买人作为意外原因退出本场(轮)竞价处理,参与下场(轮)竞价。

  第二十八条 已取得受让权的竞买人,放弃受让权的,转让标的仍归转让方所有,由交易机构另行组织交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湖北省环保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3月11日印发的原《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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