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环保局修订的《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9日
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本市区域内的空气环境。
二、引用法律、法规及标准
本规定引用下列法律、法规及标准或者其中的条文。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二)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 14529)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 1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
三、定义
(一)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2类:
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类区不包括的其他地区。
(二)自然保护区:指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按照《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的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指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四)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地区。
四、划分原则
划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以及保护文物古迹为宗旨,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充分利用现行行政区界及自然地貌;
(二)以宏观控制为主,宜粗不宜细,一、二类功能区不得小于4平方公里;
(三)既考虑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又要兼顾城市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
(四)充分考虑城市生态性原则、经济性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五、范围及执行标准
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范围及其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如下(详见正文)
以上各相关区域的具体范围为:
(一)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北起九沟大堤,东南以东荆河为界,西以仙桃市为界的区域,面积为115.79平方公里。
(二)嵩阳森林公园:汉(蔡甸)马(马口)路以南、川(汉川)汉(蔡甸)交界以东、嵩阳村以北、金尤村以西的区域,包括乌梅山、六神山、北兆山、天王山等林场,面积为16.67平方公里。
(三)九真山森林公园:九真山北坡山脚以南、沪蓉国道以北、中原村以西、桐山头村以东的区域,包括九真山、陈福山、高子山、龙霓山等林场,面积为20.00平方公里。
(四)青龙山森林公园:举坟山峰沿曹家大山峰至花吴地区以南,花吴地区至东方村以西,东方村至胜利村以北,举坟山峰以东的区域,面积为19.21平方公里。
(五)上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江夏区西南部,南与斧头湖相邻、西与嘉鱼毗邻、北至马法公路,主要由上涉湖、鹅公湖、团墩湖组成,面积为41.49平方公里。
(六)木兰生态旅游区:包括木兰山、木兰川、寿山寺林区、木兰湖(夏家寺水库)等区域、日光湖(梅店水库)、星光湖(泥河水库)、月光湖(院基寺水库)等区域,面积为239.74平方公里。
(七)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黄陂区东南部三里镇、六指街与武湖街交会处,面积为11.48平方公里。
(八)道观河风景旅游区:汉子山以西、大坎庙至湖家冲以北、石家寨村以东、周堤河中心线至油麻岭以南的区域,面积为10.60平方公里。
(九)涨渡湖湿地自然保护区:东至涨渡湖林场东缘,南至涨渡湖主湖南缘0.1公里处,西至阳逻街向阳村、南山村,北以连通倒水河与举水河的主港北0.1公里均线为界,总面积为80.54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区面积为17.73平方公里、缓冲区面积为11.98平方公里、实验区面积为50.83平方公里。
(十)龙泉山风景区:北至天马峰脊线,东至珠山东侧道路,南至玉屏峰、笔架峰山脊线,西以现有道路为边界,面积为11.60平方公里。
六、监督与管理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空气质量负责。
(二)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各级公安、交通、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辖区内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四)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一)监测项目、采样布点及监测频数均应当符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监测方法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执行。
八、附加说明
(一)本功能区类别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9月由市环保局修订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武政办〔2006〕178号)同时废止。
(二)本功能区类别规定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