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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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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青政〔2024〕17号

颁布部门:青海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4-02-29生效日期:2024-03-28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地下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坚持重在保护、要在治理,把水资源作为最大刚性约束,实施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双控,优化取水工程布局,加强监督管理,以地下水可持续利用保障全省生态安全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管控目标。2030年前,全省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在6.9亿立方米内。到2025年年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城镇和工业地下水取用水计量率达到100%,规模以上(井口井管内径200毫米及以上)农业灌溉机电井地下水取用水计量率达到100%。(地下水取水总量、水位、取用水计量率、监测井密度、灌溉用机井密度等指标详见附表1—7。)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地下水调查评价与规划。

  1.开展调查评价与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作为节约、保护、利用、修复治理地下水的基本依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各行业专项规划,新区、园区、开发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等涉及地下水开发利用的,要与地下水资源条件和保护要求相适应,与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相衔接,并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2.推动建立储备制度。各级水利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赋存条件、气候状况、储备需求等,明确地下水储备布局,划定储备范围,制定动用储备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二)加强地下水节约集约利用。

  3.严格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严格落实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科学制定年度取水计划,合理布局取水工程。加强取水总量、水位动态跟踪和分析预警。建立健全取水总量、水位变化通报机制,定期通报超取水总量、水位控制指标、水位持续下降等地区范围并督促整改落实。(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4.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地下水取水许可实行省、市州、县分级审批。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节水规定及其它地下水管控要求的项目,依法依规不予批准取水许可。对达到或超过地下水“双控”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取用地下水,同时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利用评估及优化调整,制定压减方案,限期削减取水量。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单位要于工程施工前向所在地县级水利部门备案。开采地热水、矿泉水要与矿产资源等规划衔接,依法依规办理取水许可。鼓励采取挂牌、拍卖等方式有偿取得地下水取水权。(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5.严格用途管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地下水取水用途,确需变更的要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适时推进水资源税试点工作,并根据地下水资源状况、取水用途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前提下,科学有序开展地下(微)咸水利用。(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三)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

  6.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划定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并公布名录,积极推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达标整治和保护区划分等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水源地安全评估,严格落实日常管理和保护措施。(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7.加强应急水源管理。建立健全生活应急、农业抗旱等地下水取水工程名录,同步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取水情形、应急取水量及取水用途、地点、层位、维护性开采等要求。未经批准不得将地下水应急水源转为常态供水水源。应急取水结束后,立即停止取水,并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水利部门备案。(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8.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除应急供水取水、无替代水源地区居民生活用水和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等法定情形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已经开采的,要采取禁止开采、限制开采措施,逐步实现全面禁止开采;法定情形消除后,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统筹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时不得超过各地区地下水可开采量。(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9.强化污染防治。全面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健全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实施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内高风险行业的环境准入和环境监管,定期发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督促重点单位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及时整治污染隐患。加大地下水回灌管理,多层含水层开采、回灌地下水要防止串层污染。(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四)加强地下水监督管理。

  10.加强疏干排水管理。采矿疏干排水管理要纳入区域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对开挖深度达到10米或者年疏干排水量达到5万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工程,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要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报所在地县级水利部门备案。开采矿产资源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年疏干排水达到5万立方米的,要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定期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疏干排水量和水位状况。疏干排水要优先利用,无法利用的要达标排放。(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11.加强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管理。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划定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需要取水的,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地下水源热泵项目实行同一含水层等量取水和回灌,安装在线计量设施,不得污染地下水。(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12.规范取水工程管理。定期开展取水工程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台帐和动态更新机制。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等要求建设取水工程,推进规范化管理。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闲置、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时封井或者回填。(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五)加强地下水监测计量。

  13.加强取水计量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要同时安装计量设施,定期运行维护和检定校准。已建农业灌溉地下水取水工程暂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可采用以电折水等方式进行计量。年许可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生活、服务业、采矿疏干排水,要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国家和省级取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14.完善监测体系。加强地下水监测站网建设,推进国家地下水监测二期工程,建立地下水位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监测信息。强化监测站点运行维护和动态管理,以信息化手段提升地下水保护管理水平。(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六)加强地下水资源执法。

  15.夯实监督管理责任。各级水利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到监管全覆盖。省水利厅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指导各地做好地下水监管工作;市州级水利部门负责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并组织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县级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取用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省水利厅审批的取水许可项目,市州、县级水利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组织做好计划用水管理及取用水日常监督。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市区,取水许可审批和监管部门要加强衔接,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16.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依法打击非法取用、超采、破坏地下水监测设施等违法行为,规范取用水秩序。加强水资源监管与水行政执法协同,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加大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取用水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等违法违规问题,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17.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和检查实施清单。建立监管台帐,及时将违法违规项目信息和整改情况依法予以公布。采取日常监督、抽查、联合执法等监管方式,重点检查取水许可审批事项落实、节水设施建设和运行、计划用水执行、取水计量设施建设及运行等情况。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省水利厅报送监管工作情况。(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18.创新完善监管方式。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大监管力度,实施重点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等,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依托国家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等监管平台,对各类监管信息统一归集共享。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数字孪生等智能化信息化技术,加强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综合分析研判,并对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进行预警提醒,实现监管事项全覆盖。(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市州、县级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是地下水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分解细化目标任务,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定期听取地下水管理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保障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资金投入保障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地下水管理工作,保障地下水调查规划、节约保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工作落地见效。

  (三)健全长效机制。强化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机制,增强监控手段,形成上下联动、多元互补、常态长效的闭环管理监管模式。健全违法违规取水行为举报制度,完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建立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利用活动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档案,提高社会公众地下水保护意识。

  本意见自2024年3月28日起施行。

  附表:

  1.青海省水资源二级区套地级行政区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

  2.青海省县级行政区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

  3.青海省浅层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

  4.青海省生态脆弱区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

  5.青海省地下水取用水计量率指标

  6.青海省地下水监测井密度指标

  7.青海省灌溉用机井密度指标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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