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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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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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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德办规〔2024〕1号

颁布部门: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4-02-22生效日期:2024-04-01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重点产业功能区,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德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2日

德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市域内所有建制镇,下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转运站、中转站或者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五条 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在城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生产经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等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管理职责;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管理主体职责;税务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征收主体职责。财政、审计、住建、市场监管、环保、民政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

  第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定价权限按照《四川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当按照“补偿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和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财力、社会承受能力基础上,合理制定征收标准,并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必须严格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规定的程序。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成本,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成本,主要包括运输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

  第十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推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机制。厨余垃圾是生活垃圾的组成部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等公共机构和宾馆、饭店、餐馆等相关单位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以下简称非居民厨余垃圾),应当按产生量实行计量收费。在收取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后,应以适当比例在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扣减。

  第十二条 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定额管理并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机制。实际产生量低于定额标准的执行较低价格,高于定额标准的实行加价,合理确定定额和分档加价幅度,拉大价格级差。各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综合考虑非居民单位垃圾历史产生量、垃圾减量目标、营业规模及类型等因素,科学核定厨余垃圾定额,并动态调整,作为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的依据。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定额收费与按量计费相结合,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但不得重复收费。具体计费方式为:
  (一)城镇居民(含城镇居住的流动人口)以户为单位按月(或按年)定额收费。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除外)、社会团体按职工人数定额收费。
  (三)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个体经营户、医院、学校、部队等按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费;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按量收费有困难的,可以按经营面积计量等方式收费;日生活垃圾产生量较少的单位,可以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定垃圾量后进行征收。
  (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收费,以产生的厨余垃圾重量为单位计量收费,或以厨余垃圾收集桶容积计量按月收费。
  (五)自收自运单位按垃圾进场量收费。

第三章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全额缴入同级金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市、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具体负责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也可以委托代收单位实施收费,保证垃圾处理费按时足额收取,防止重复收费、乱收费。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缴费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委托代征单位的,由代征单位按照委托协议约定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应按照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方便缴费的原则,可按月或年度收取。对不同的收费对象可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按量计收的可以据实收取,也可核定数量收取,以上一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为基数核定当年生活垃圾处理量;以人为单位定额计收的,以上一年度在册职工人数为基数核定当年收费额;以户为单位定额计收的,可委托城镇公共供水(或供气)等企业在收取水费气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垃圾处理费的缴款数额,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代征。垃圾处理收费基数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核定、书面告知缴费单位。
  新设立的按量计收的单位,可以参照同行业、同规模的单位核定收费额;新设立的按人定额计收的单位,按当年实际在册人数核定收费额。

  第十八条 税务主管部门应向其委托的代征单位颁发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委托书,明确委托的职责、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各受委托单位应严格履行代征职责,做好收费公示,并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收费,也不得随意减免收费,按时向税务部门申报代征的垃圾处理费数额。德阳市区代征单位可按代征额4%的标准向委托代征单位申请代征手续费,区(市、县)可参照市区标准也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标准。代征手续费相应纳入委托单位部门预算。

  第二十条 委托城镇公共供水(供气)等企业代征的,公共供水(供气)抄表到户的居民户,按照现行水费(气费)缴费方式、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气费)的同时按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一户居民一套住房内拥有两只及以上水表的,经供水企业核实后,按一户居民收取垃圾处理费。总表转供居民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由缴费义务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也可由总表管理者统一收取后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义务人误缴、税务部门或其委托代征单位误收需要退库的,缴费义务人应当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

  第二十二条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免缴垃圾处理费。城镇供水(或供气)企业以户为单位定额代征的、计量表当月用量在2立方米(含)以内的居民户,认定为未产生生活垃圾居民户,当月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按各部门职责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和代征单位征收的垃圾处理费收入和缴库情况,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城镇公共供水供气企业等代征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入应当单列科目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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