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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领域重点行业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替代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领域重点行业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替代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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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川经信环资〔2024〕25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4-02-06生效日期:2024-02-06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各省属监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全面推动工业领域重点行业低(无)挥发性有机物(VOCs)原辅材料替代,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我们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工业领域重点行业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替代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新闻出版局
  2024年2月6日

四川省工业领域重点行业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替代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全面推动工业领域重点行业低(无)挥发性有机物(VOCs)原辅材料替代(以下简称原辅材料替代),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根据《四川省2023-2025年工业源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部署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聚焦汽车、木质家具、工程机械、钢结构、包装印刷、电子等重点行业,以优化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结构为突破口,以强化原辅材料替代技术创新和数字赋能为关键,以开展原辅材料替代诊断、实施原辅材料替代工程、加强原辅材料替代监管为抓手,全面提升原辅材料替代比例。力争到2025年,重点行业原辅材料替代比例在“十三五”末期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达到国家明确的原辅材料替代比例要求。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低(无)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供给。全面推行绿色设计理念,推动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重点行业开发低(无)VOCs绿色产品,鼓励低(无)VOCs原辅材料高质量发展。实施涂层剂、聚氨酯树脂、家用洗涤剂、杀虫气雾剂等VOCs含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探索低(无)VOCs含量产品标识制度。定期编制发布低(无)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目录,引导企业按规定注明绿色技术指标,增强产品绿色竞争优势。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

  (二)强化原辅材料替代技术创新。实施低(无)VOCs产品制造和原辅材料替代技术创新攻关,针对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高端装备等重点领域,充分发挥各级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行业协会以及第三方机构等平台作用,组织开展协同攻关,着力解决生产工艺、核心材料、关键设备等方面技术瓶颈,突破一批原辅料替代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制定原辅材料替代相关技术指南,进一步健全原辅材料替代工作标准体系。

  (三)开展原辅材料替代诊断。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成果和污染源排放清单,对涉VOCs原辅材料使用的重点工业企业开展全面排查,聚焦原辅材料替代比例不高的企业,遴选一批第三方机构开展诊断、评估和帮助服务,制定替代工作方案,通过原辅材料直接替代、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或实施技术改造等措施,因地制宜、有序推动原辅材料替代工作。

  (四)实施重点领域原辅材料替代工程。以汽车、木质家具、工程机械、钢结构、包装印刷、电子等行业为重点,引导行业龙头企业加快实施一批原辅材料替代改造项目,有序推动中小企业加强原辅材料替代改造,培育一批原辅材料替代示范标杆企业,定期发布原辅材料替代典型案例。鼓励有条件的园区集中实施低(无)VOCs产品制造、原辅材料替代、有机溶剂循环利用等项目,推动高标准喷涂中心项目建设,提升原辅材料替代集聚、高端、智能水平。

  (五)强化数字技术赋能原辅材料替代。聚焦原辅材料替代重点行业,探索搭建数字化管理平台,逐步建立覆盖产业链上下游的源头替代数据库,及时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种类、数量、成分,固废产生种类、数量及去向、生产经营情况等关键数据填报。鼓励实施信息化技术改造项目,推动挥发性有机物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等关键环节数字化转型,协同精准促进重点企业原辅材料替代。

  (六)加强原辅材料替代监督管理。严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入口关,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鼓励企业采取自我声明和自愿认证方式提供低(无)VOCs的产品生产或使用比例情况。推动建立部门监管信息联动机制,定期共享新批、在建、在用、退出涉VOC生产和使用项目的信息。强化原辅材料替代工作联合执法,对生产不合格产品、未按要求使用低(无)VOCs原辅材料、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等,依法依规责令整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联动,建立各地重点管控涉VOCs企业清单,并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要督促企业建立原辅材料台账(包括名称、成分、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及回收量、废弃量及排放去向等,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原辅材料VOCs含量均应以检测报告等作为支撑依据,水性涂料检测报告应包括扣水和不扣水的VOCs含量;在原辅材料构成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每年更新1次检测报告),制定原辅材料替代工作方案,明确替代比例目标和替代计划,每年12月底汇总工作推进情况报送省级相关部门。

  (二)强化财税支持。对企业实施符合条件的原辅材料替代项目,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将按规定给予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相关专项资金。落实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对原辅材料替代比例领先的企业,在绿色工厂创建、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印刷示范企业评选等工作中给予优先支持。各市(州)要通过现有财政资金、绿色信贷、对接推介等渠道,支持重点企业实施原辅材料替代项目。

  (三)加大采购支持。发挥政府采购引导作用,带头开展绿色采购,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逐步将绿色采购制度扩展至国有企业,鼓励国有企业带头引导推动原辅材料替代,切实履行绿色低碳发展社会责任。

  (四)探索豁免政策。探索推动出台末端治理豁免政策实施细则,企业采用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较严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五)严格监督检查。各地各市(州)要将原辅材料替代工作纳入监督检查重点,运用“四不两直”方式,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部署不到位、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到位、成效不显著,导致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企业,及时进行通报曝光。对确因工艺条件无法替代或暂不具备条件实施替代的企业,要指导开展自评估和第三方论证,形成评估和论证报告,督促加强过程控制和末端回收利用,并加大执法监督频次和力度。

  (六)加强宣传引导。要定期组织开展原辅材料替代工作培训,进一步宣传原辅材料替代政策,加强先进技术、装备和产品推广。要及时总结经验成果,对已经完成原辅材料替代目标、达到替代比例要求的企业,通过经验交流会、现场推进会等方式,推广一批可复制、可借鉴的有效做法。要通过电视、报纸、公众号等渠道,鼓励公众购买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通过绿色消费带动原辅材料替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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