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巨实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巨实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工伤与保险类

颁布日期:2024-03-29生效日期:2024-04-30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24—2026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3月29日

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24——2026年)

  为推进我市巨灾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确保新一轮公共巨灾保险各项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期限

  本轮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保障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共3个自然年。

  二、投保人、承保机构及保费安排

  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由市政府作为投保人统一购买,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其年度经费控制在4100万元内。市政府委托市应急管理局与承保机构签订公共巨灾保险合同,保险期限3年,保费一年一付,保障期限内每年保费保持基本稳定。承保期满后,下一个承保期的年度保费应根据实际赔付及风险保障变动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确保保费科学合理。

  公共巨灾保险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若干中标承保机构。中标的承保机构以共保形式承保,并确定1家机构为首席承保人。

  三、保障范围和责任

  公共巨灾保险包括自然灾害救助保险、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保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和见义勇为保险。

  (一)自然灾害救助保险保障范围和责任

  因台风、龙卷风、强对流大风、雷击、暴雨、暴雪等自然灾害,以及其引发的洪水、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及水库溃坝、漏电和化工装置爆炸、泄漏等次生或衍生灾害造成的保障对象人身伤亡抚恤赔付和常住居民家庭财产损失救助赔付(家庭财产损失救助赔付仅针对住房倒损、进水,下同)。

  (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保险保障范围和责任

  因重大恶性案件(涉嫌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火灾、爆炸、群众性活动中发生拥挤(含踩踏)造成的保障对象人身伤亡抚恤赔付和救灾安置救助赔付。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保障范围和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志愿服务者和区(县、市)、乡镇(街道)及村(社区)等基层工作人员,因疫情防治工作期间感染甲类、乙类传染病及参照甲类预防、控制措施的其他传染病或发生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抚恤赔付。

  (四)见义勇为保险保障范围和责任

  自然灾害救助保险、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保险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保障范围内,因见义勇为造成的人身伤亡抚恤赔付。见义勇为指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应急处置的行为。

  (五)保障对象范围

  自然灾害救助保险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保险保障对象为风险发生时处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人员(包括常住人员及临时来我市出差、旅游、务工的流动人员),以及我市行政区域内常住居民(指拥有我市户籍或持有居住证的人员)的家庭财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保障对象为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志愿服务者和区(县、市)、乡镇(街道)及村(社区)等基层工作人员。

  见义勇为保险保障对象为非负有法定职责或义务的自然人。

  四、赔付标准

  (一)自然灾害救助保险保障范围内的赔付标准

  1.人身伤亡抚恤赔付。保障对象因自然灾害救助保险保障范围内的灾害造成人身伤亡的,根据国家设定的十级伤残等级标准予以赔付,赔付金额最高每人30万元。年度累计赔付限额2亿元。

  2.家庭财产损失救助赔付。常住居民因自然灾害救助保险保障范围内的风险造成住房倒损或进水的,按以下标准赔付。年度累计赔付限额3亿元。

  (1)住房倒损赔付标准:造成1间住房倒塌或四分之一以上(含)且不到二分之一屋顶被掀、压塌的,每户赔付金额不低于2000元;造成2间及以上住房倒塌或二分之一以上(含)屋顶被掀、压塌的,每户赔付金额不低于4000元。住房倒损每户年度累计赔付最高10000元。

  (2)住房进水赔付标准:20厘米<住房进水水位线≤50厘米的,每户赔付金额500元;50厘米<住房进水水位线≤100厘米的,每户赔付金额1000元;100厘米<住房进水水位线≤150厘米的,每户赔付金额2300元;住房进水水位线>150厘米的,每户赔付金额3500元。住房进水每户年度累计赔付最高8000元。

  (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保险保障范围内的赔付标准

  1.人身伤亡抚恤赔付。保障对象因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保险保障范围内的风险造成人身伤亡的,在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责任人无赔偿责任能力时,赔付金额最高每人30万元。

  2.救灾安置救助赔付。常住居民因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保险保障范围内的风险造成需要政府另行安置的,在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责任人无赔偿责任能力时,按实际安置人数每人每天150元、最多90天的标准赔付给市应急管理局,用于补偿政府安置灾民救助费用。年度累计赔付限额3000万元。

  3.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保险年度累计赔付限额2亿元。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故)保险保障范围内的赔付标准

  保障对象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范围内的风险造成人身伤亡的,赔付金额最高每人30万元。年度累计赔付限额3000万元。

  (四)见义勇为保险人身伤亡抚恤赔付标准

  保障对象在公共巨灾保险保障范围内的风险发生时,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亡的,根据国家设定的十级伤残等级标准子以赔付,赔付金额最高每人100万元。年度累计赔付限额分别纳入自然灾害救助保险、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保险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人身伤亡抚恤赔付限额。

  五、触发条件

  遵循保大灾、广覆盖、保民生的原则,采取灾害程度与损失程度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保险触发条件。自然灾害救助保险的触发条件应与气象部门的重大气象灾害认定标准相匹配,与我市防汛防台及防范其它灾害应急响应相衔接;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保险的触发条件应参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的触发条件应参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认定条件。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保险理赔

  1.我市启动防台、防汛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

  2.台风、龙卷风、强对流大风、雷击等造成人身伤亡和住房倒损或进水的;

  3.强降雨量、强降雪量达到保险合同约定并由气象部门认定的触发标准的。

  (1)区域降雨量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①全市致灾过程面雨量在180毫米及以上;

  ②受灾区(县、市)域致灾过程面雨量或区(县、市)50%以上区域气象站过程雨量在200毫米及以上;

  ③受灾区域(受灾点15公里范围内)有3个及以上气象观测站测得1小时降雨量达到50毫米及以上。

  (2)雷击应符合受灾区域(受灾点15公里范围内)出现雷电活动。

  (3)区域降雪量应符合区(县、市)国家气象观测站测得积雪深度达到3厘米及以上。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

  保险理赔

  1.发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保险保障范围内的风险一次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的;

  2.发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保险保障范围内的风险一次造成10人及以上重伤(含死亡)的。

  (三)发生以下情形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理赔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发生重大(II级)及以上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四)见义勇为保险理赔条件

  公共巨灾保险保障范围内的风险发生时,因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应急处置造成人身伤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或追认为见义勇为或评为烈士的。

  六、理赔服务

  (一)理赔服务流程

  1.人身伤亡(含见义勇为人身伤亡)抚恤理赔。保障对象或其近亲属可以委托当地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向承保机构报案,也可直接向承保机构报案,报案时需提供受害人死亡或伤残等级证明。事发地政府相关部门应提供事故确认证明,属见义勇为或烈士的,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保机构核实后支付赔付款。

  2.家庭财产损失救助保险理赔。受灾居民向当地村(社区)报告受灾情况,村(社区)巨灾保险联络员统一登记汇总,并向承保机构报案。承保机构接到报案后,派人进行查勘定损。当发生大面积住宅进水理赔时,已建立巨灾保险水灾远程定损管理系统的区域,承保机构应充分发挥管理系统作用,做好查勘定损工作;未建立管理系统的区域,当报案户数超过100户及以上时,承保机构可委托村(社区)协助开展损失查勘。承保机构还可委托村(社区)开展理赔资料收集、理赔对象公示等工作。

  3.理赔对象公示及赔付。赔付前,理赔对象应在当地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赔付款除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外,原则上直接赔付到户(人)。

  (二)理赔服务举措

  加快推进“保险+服务”机制建设,发挥保险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督促引导承保机构通过建立服务团队、建设理赔服务平台、简化理赔流程、优化查勘定损方式、全天候接报案等途径,切实承担保险服务责任,做到及时、公开、规范、透明,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巨灾保险理赔服务。

  七、完善巨灾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完善巨灾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拓展巨灾保险基金资金来源渠道,在财政注资、投资收益的基础上,鼓励推动慈善组织和社会捐助筹资。巨灾保险基金(不包括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补偿超出公共巨灾保险赔付限额范围以外的人员伤亡抚恤和家庭财产损失救助,以巨灾保险基金累积额度为限,且优先补偿人身伤亡抚恤超额部分。当巨灾灾害损失金额超过自然灾害家庭财产损失或自然灾害人身伤亡抚恤或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人身伤亡抚恤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身伤亡抚恤赔付限额与巨灾保险基金总额度之和时,启动回调机制,按照总赔付能力(保险合同标的赔付限额加巨灾保险基金总额度)与总损失的比例进行部分补偿。回调后的赔付计算标准为按照合同约定应赔付的金额乘以回调比例(回调后赔付计算标准=合同约定应赔付的金额 × 回调比例;回调比例=总赔付能力〔保险合同标的赔付限额+巨灾保险基金总额度〕÷总损失)。

  巨灾保险基金由市巨灾保险基金会管理,市应急管理局要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加强对巨灾保险基金会的监管,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八、优化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制

  健全巨灾⻛险准备金计提和使用管理办法,并按照保险事业的发展要求不断完善巨灾⻛险准备金制度。原则上每年从公共巨灾保险经费中以不低于20%的比例计提巨灾⻛险准备金,转入市巨灾保险基金会账户,作为大灾年份的赔款储备。巨灾⻛险准备金由市应急管理局监管。市巨灾保险基金会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在每3年一轮的承保期内,按年计提、逐年滚存,用于应对本轮巨灾⻛险的赔付。承保机构承保期满后,如巨灾⻛险准备金有结余,结余部分在巨灾⻛险准备金账户中累积,统筹用于巨灾救灾支出。

  根据统计,承保机构当年盈余(扣除当年赔付金额、税费、运营费用和防灾防损服务费用)高于保费的20%时,超过20%的部分预提50%作为巨灾⻛险准备金的补充。盈余计提巨灾⻛险准备金每年核定,分年预提,逐年滚存,优先用于本轮实施期内保险公司的超额赔付。承保机构承保期满后,如盈余计提巨灾⻛险准备金有结余,结余部分可积累至下一轮。盈余计提巨灾⻛险准备金由首席承保机构代管,市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监督使用。

  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保机构当年赔付金额、税费、防灾防损费和运营费用之和超过当年实收保费时,可以动用巨灾⻛险准备金。超支部分优先由盈余计提巨灾⻛险准备金支付,如盈余计提巨灾⻛险准备金支付不足,由巨灾保险基金会账户当年计提的巨灾⻛险准备金支付,不得动用巨灾保险基金会账户其他年份计提的巨灾⻛险准备金。动用巨灾⻛险准备金时,支付金额最多补偿到当年收支平衡(保费+巨灾保险⻛险准备金≤赔款+税金+合同约定的运营费用+防灾防损费)且不超过盈余计提⻛险准备金累计额和巨灾保险基金会账户当年计提巨灾⻛险准备金金额之和。当年需要动用巨灾⻛险准备金的,应在次年年初支付。

  九、大力发展商业巨灾保险

  鼓励承保机构推出与公共巨灾保险保障内容相匹配、赔付标准加成、保费相对低廉的商业巨灾保险产品,满足广大居民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鼓励承保机构加大投入,加快研发各类商业巨灾保险产品;引导支持广大居民自愿购买商业巨灾保险产品,提高居民灾害损失保障水平。

  十、建立区域性巨灾保险项目

  各区(县、市)要根据当地灾害特点和救助需要,结合受灾社区和乡村公共场所清污等实际需求,探索建立区域性补充巨灾保险项目,逐步完善全市公共巨灾保险项目,提高巨灾保险保障水平。相关项目的巨灾保险保费,可通过县级财政补贴、村级集体经济补助、社会募集等多元方式筹措,具体项目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并组织开展。

  本方案自2024年4月30日起施行。

同地区相关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余姚江水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修订)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8年修订)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宁波市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规范(试行)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