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广州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深圳市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有关单位: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称新版检规)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以下称检测规则)于2024年4月2日正式实施。为确保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在我省顺利实施,构建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平稳有序的良好格局,最大限度保障广大乘梯人合法权益,守护电梯使用安全,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发〔2024〕2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免征涉企特种设备检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检验检测工作平稳有序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做好辖区内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宣贯和政策宣传工作,督促电梯生产单位和使用管理人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申报和自行检测工作,确保电梯在检验、检测有效期内使用。同时,督促电梯维保单位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认真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前的年度自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
(一)关于电梯自行检测工作实施主体
电梯自行检测是指电梯使用管理人为保证本单位所使用管理电梯的使用安全而自行开展的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自行检测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法定义务,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由电梯使用管理人负责。满足检测规则要求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可自行开展电梯自行检测,也可委托具有电梯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或满足检测规则要求、与其签约的电梯维保单位实施。
委托电梯原定期检验机构(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及其直属检测院、广州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深圳市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开展自行检测业务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及其签约的电梯维保单位要现场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检测条件;所检测项目均符合要求的,发放《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为切实落实我省电梯涉企免征特种设备检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惠企政策,属原涉企免征部分的电梯不得另向企业收取检测费用。
委托维保单位开展自行检测业务的,自行检测与年度自行检查可一并进行;所检测项目符合要求的,由使用管理人凭《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到原电梯定期检验机构换取《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二)做好电梯自行检测工作实施的准备
承担电梯自行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使用管理人或与其签约的维保单位(以下称自行检测机构)要做好执行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相关工作准备。一是检验、检测机构要按照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要求,优化并主动公示检验检测工作流程、检验检测程序和收费标准,及时补充完善相关作业指导书并建立电梯检测档案。二是原定期检验机构要加快完成检验、检测系统的更新改造,提前完成电梯检验、检测周期的信息化调整,确保电梯使用管理人申请电梯检验检测渠道不变、出具报告渠道不变、发放使用标志渠道不变;同时做好省特种设备电子监管系统的技术支撑和数据调整工作。三是自行检测机构建立的电梯检测信息化系统要加强与省电梯检测平台数据对接工作,及时传递、报告或者公示电梯检验检测信息,确保系统对接传输畅通、数据上传及时准确。四是实施自行检测的使用管理人或与其签约的维保单位可使用省电梯检测平台记录检测数据并出具报告;也可使用自有系统记录检测数据、出具报告,并需在24小时内将电梯检测数据上传省电梯检测平台。
首次在我省实施电梯自行检测的相关单位开展工作前,需到省局办理告知手续,在监察系统上传《电梯自行检测告知单》(见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核准证、住所证明、检测人员(含负责人)及检测仪器设备清单、检测作业指导书等。住所或检测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告知变更、上传监察系统,确保所传信息准确且检测人员信息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公示网站(可登录https://cnse.samr.gov.cn/info-pub/pub
查询核实)保持一致。所检测的电梯区域、数量、单位等发生变化的,还应及时告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检验检测工作质量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检验检测质量、检验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检验检测行为,积极营造依法施检、安全放心、公平有序的电梯检验检测市场氛围。
(一)提升合规管理水平,增强主动服务意识
督促电梯自行检测机构要在完善管理制度和质保体系、优化工作流程、主动公示工作程序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能力提升,加强内部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监督和考核,提升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一步增强服务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识,主动靠前服务,建立客户回访制度,提升服务效能和满意度。
(二)加强电梯自行检测机构的合规管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辖区内电梯自行检测机构的合规管理,不定期开展对电梯自行检测行为及质量的现场监督检查。省局也将电梯自行检测质量抽查纳入在用电梯安全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1.严厉查处超期不检测行为。自行检测机构在开展电梯自行检测工作时发现有存在超期未检测仍继续使用的电梯,应当立即报告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以上单位报告或现场检查发现电梯超期未检测情形,应当依法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六条予以处理。
2.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测结果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虚假检测、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的行为,对查实存在上述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严肃查处。
3.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价格欺诈、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扰乱电梯检测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促使电梯自行检测机构追求有质量的检测、有效益的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电梯检测市场环境。
(三)严格落实隐患闭环整改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在电梯检验检测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及时责令电梯使用管理人限期整改,到期整改未完成、隐患未消除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对检验检测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责令电梯使用管理人立即公示停止使用电梯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自行检测机构要积极配合各地开展的电梯检验检测隐患闭环整改工作,对使用管理人整改情况及时确认,逾期未整改、未提交整改见证材料或者整改确认不合格、不符合的,定期检验按不合格处理、自行检测按不符合处理,并报告辖区市场监管部门。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局反映。
附件:电梯自行检测告知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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