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颁布部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

应用分类:交通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4-05-10生效日期:2024-06-01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5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5月10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4年5月10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客渡船营运单位应当制定载运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规范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查验。携带电动自行车搭乘客渡船的,应当遵守客渡船营运单位制定的相关管理要求。

  二、将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统筹安全性和便利性,因地制宜大力推动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更好匹配居民对日常规范充电的需要。

  三、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将第二款修改为:

  禁止在以下区域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一)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

  (三)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

  (四)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但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除外。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第四款改为第五款,修改为:

  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管理者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等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按照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事故隐患或者导致事故发生,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依法探索在城市公共安全等领域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五、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原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后并入本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区域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人员密集场所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将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七条中的“交通、道路运输”修改为“交通”,将第三十条中的“道路运输”修改为“交通”,并对条文顺序和部分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同地区相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污水系统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的通知
关于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公告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2025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同专业相关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化工企业变更管理实施规范(T/CCSAS 007-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广东省安委会办公室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一线三排”实施指南》的通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关于印发《宜昌市危险作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