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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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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皖安监健〔2017〕86号

颁布部门: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17-08-08生效日期:2017-08-08

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简称《办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简称“三同时”)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办法》的宣传引导工作

  (一)营造贯彻《办法》的良好环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办法》和本通知,提高贯彻《办法》的自觉性和能力,努力营造贯彻《办法》的良好环境。一是依托安全管理网格化基础加强对乡镇(街道)政府、各类园区管委会的宣传,依靠其及时督促辖区内建设单位执行“三同时”制度并向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二是将“三同时”制度及有关规定纳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及服务指南中宣传,使有关部门、单位广泛知晓;三是依托“安徽省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推送“三同时”制度与办事指南,并通过组织培训、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使有关建设(用人)单位广泛知晓“三同时”制度;四是依靠各级工会做好对企业工会和广大职工的宣传,增强职工维护自身职业健康权益的意识,监督企业执行“三同时”制度,向安全监管部门举报不执行该制度的行为。

  (二)指导建设(用人)单位实施《办法》,要帮助建设(用人)单位从守法经营、维护职工健康、维护自身利益角度,提高对执行“三同时"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努力规范开展“三同时”工作。建设单位要按照工作流程(见附件1)、评审(验收)工作程序(见附件2),依法依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在开展“三同时”各环节工作时,建设单位要及时登录“安徽省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企业端)”(见省安监局网站网上办事栏目),填报验收方案、工作过程报告等信息(参见附件3-6)

  建设单位要主动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参见附件7),接受本单位劳动者和外界监督。

  二、及时掌握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尽早发现本辖区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及时介入监管,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执行“三同时”制度。一是通过“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办理结果公示栏目查询本辖区建设项目信息;二是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主动与发展改革、经信、环保、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沟通,及时了解建设项目信息;三是部署乡镇(街道)、各类园区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本辖区内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四是按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工作一体化监管的要求加强内部联动,确保安全监管部门直管行业执行“三同时”制度;五是鼓励举报不执行“三同时”制度的行为。

  三、运用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及时监控“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一)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尽快转变工作思路与监管方式,按照属地监管、分级监管原则,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三同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对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项目实施分类监管。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管的建设项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依法委托实施的;省政府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跨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在20亿元以上的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实施监管的项目。

  省辖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管的建设项目:省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市政府及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跨县(市、区)的;省安全监管局委托实施的。本辖区其他“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分工由省辖市安全监管局确定。

  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管的建设项目:本辖区内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管的建设项目。

  (二)及时监控项目情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分工依托“安徽省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实施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登录系统填报信息,并对填报的建设项目信息进行梳理分析,有针对性的对监管范围内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核查。要跟踪监控已在系统内上报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进度,在建设单位开展“三同时”各环节工作时,及时督促指导,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可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级监管的项目“三同时”工作实施现场核查、督办,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属于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管的项目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要及时报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可视情况抽查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设计专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并现场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评审和验收活动。

  四、依法纠正违反“三同时”制度行为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三同时”监管执法力度,对违反“三同时”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和提供评价、设计服务的单位,要严格依法查处、严厉处罚、严格追责,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2012年以后立项尚未投产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实施“三同时”的,要给予警告、责令实施“三同时",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2012年以来未实施“三同时就已投产的建设项目,要给予警告、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罚;验收不合格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三同时"专项执法检查,每半年至少通报一次“三同时”工作情况,每年12月1日前由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将本地区监督检查情况(见附件8)汇总后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送至省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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