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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鞍山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交底要点(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鞍山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交底要点(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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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4-04-26生效日期:2024-04-26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房地产开发协会、市建筑业协会,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鞍山市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其他参建单位各方主体责任,规范消防设计、消防施工、消防监理、消防查验行为,强化建设工程全过程消防质量监管,切实提升本市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根据《建筑法》、《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8号及配套细则)、《辽宁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暂行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21)2号)等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消防施工实际,市住建局委托鞍山市建筑设计院编制了《鞍山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交底要点(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制度,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进行程序性、政策性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三、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四、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应由原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和重大变更,必须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说明变更的原因和内容,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

  七、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改造确实无法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案,由当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利害相关人等依法会商解决,确保满足消防安全需要。

  八、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工程质量、技术服务成果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九、本要点试行期一年,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附件:《鞍山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交底要点(试行)》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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