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燃用燃料组合类别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管理工作,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省蓝天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的通知》(辽蓝天发〔2018〕2号)精神,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市政府决定在禁燃区内禁止燃用Ⅱ类(较严)燃料组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用的Ⅱ类燃料组合包括: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本通告中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三、禁燃区内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在2019年12月底前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四、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热集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严厉查处禁燃区内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鼓励引导相关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
五、本通告由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