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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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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青应急〔2024〕203号

颁布部门: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12-30生效日期:2025-02-01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一2025年)》的通知》《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要求,省应急管理厅结合全省安全生产和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青海省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在全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对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的行政处罚事项推行包容免罚机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生产经营单位发展提供容错纠错渠道。现将《清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落实。

  一、适用范围

  《清单》适用于青海省纳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监管范围的工矿商贸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的处理。

  二、适用条件

  (一)生产经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生产经营单位自《清单》公布之日起1个年度周期内未被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自2024年1月1日以来首次被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发现;

  (五)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社会不良影响轻微,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

  (六)生产经营单位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能够确保同类违法行为不再发生。

  三、适用程序

  (一)责令改正。执法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执法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适用《清单》,要在《现场检查记录》中如实记录。违法行为当场能改正的,立即改正,如不能现场立即整改的,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

  (二)复查验收。

  执法人员按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书面整改报告,及时对生产经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实现整改闭环。

  (三)调查报告。

  执法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并形成《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四)审查决定。

  生产经营单位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情形要经法制审核、集体审议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做好结案归档。

  (五)行政指导。

  对不予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当事人,要通过参加集中学习、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约谈告诫、预警提示、履职承诺等方式进行监督指导,并做好相应文书或记录。

  (六)依法处罚。

  对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弄虚作假、再次发现同项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涉企行政执法的新方法、新举措,对不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轻微违法主体应综合运用行政指导的方式,采取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规劝提醒、约谈告诫、预警提示、说服教育、示范帮助等方式,以非强制性行政执法手段代替行政处罚,教育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对拒不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违法情节严重、屡犯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对未列入清单,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的,依法可以从轻、减轻、不予处罚。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本通知所附清单列明事项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本地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三)《清单》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如发生变化,以新修订的内容为准。

  (四)本《清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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