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态环境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为规范和完善我局行政处罚加处罚款工作,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加处罚款工作实际,制定《东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加处罚款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本指引自2024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STHJJ-2024-041。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7日
东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加处罚款工作指引
为规范和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加处罚款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强制惩教结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二、适用情形
经各生态环境分局复查,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且仍未改正案涉违法行为的,依法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计算方法参照附件1。当事人已缴纳罚款,或已改正案涉违法行为的,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下,不予加处罚款。
三、职责分工
(一)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复查工作;负责根据复查情况提出是否加处罚款的具体处理建议;负责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加处罚款催告书》及文书送达工作。
(二)案件审查部门(执法一科、执法三科、执法四科):负责对生态环境分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负责制作《加处罚款告知书》《加处罚款决定书》。
(三)执法监督科:负责统筹全市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复查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负责统筹相关行政复议答复及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四、工作流程及要求
(一)告知当事人标准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复查及处理
各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期限届满后30日内,对当事人是否缴纳罚款及案涉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视当事人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当事人已缴纳罚款本金:无需下发催告文书;
2.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本金:向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附件2);如当事人未改正案涉违法行为的,同时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三)加处罚款审批
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本金,且仍未改正案涉违法行为,当事人加处罚款的数额已达到法定封顶限额的,各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建议依法加处罚款,并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东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加处罚款审核表》(附件3),提出处理建议,连同复查笔录、照片等资料一并提交案件审查部门审核。
案件审查部门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当事人情况、危害后果、缴款意愿等相关因素,对生态环境分局提交的《东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加处罚款审核表》及复查资料进行审核后,由局分管领导组织讨论。经讨论通过、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制作《加处罚款告知书》(附件4),交由属地生态环境分局送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由案件审查部门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建议,由分管领导组织讨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由案件审查部门进行法制审核。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制作《加处罚款决定书》(附件5)及《东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四)加处罚款实施
《加处罚款决定书》作出后,属地生态环境分局于7个工作日内将《加处罚款决定书》及《东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加处罚款决定书》诉讼期届满后,生态环境分局于30日内对当事人缴纳加处罚款情况进行复查,如当事人仍未缴纳加处罚款的,向当事人下发《加处罚款催告书》(附件6),催告书送达10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缴纳加处罚款的,按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其他
(一)本指引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二)本指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
附件:1.加处罚款计算方法;
2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3.东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加处罚款审核表;
4.加处罚款告知书;
5.加处罚款决定书;
6.加处罚款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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