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2024年下半年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2024年下半年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工作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06-07生效日期:2024-06-07

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各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工作有序开展,方便广大培训机构和报考人员做好考试准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及《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4年下半年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及类别

  (一)考试对象

  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考试类别

  1.初训: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换证:已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证书有效期即将到期的持证人员。换证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考试申请。

  二、考试科目及标准

  (一)考试科目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只设理论知识考试一个科目,采取计算机闭卷考试方式,均为标准化题型,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试不合格的,由考试机构安排补考一次。

  (二)考试标准

  考试统一实行原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大纲和考核标准(详见附件1-4)。

  三、考试安排

  (一)考试报名

  报考人员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在完成相关课程学习并达到培训大纲规定学时后,由各培训机构在报考截止日期前通过“全国安全生产知识技能考核信息系统”进行报名。

  (二)准考证打印

  报考人员收到培训机构或手机短信通知后,可通过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专题-考试查询”栏目,自助打印准考证。并按照准考证指引参加考试。

  (三)考期安排


  请各培训机构严格按照考期安排报名考试,其中“考试报名截止日期”指提交报考备案资料的截止日期。

  四、证书核发

  (一)电子证书查询和下载

  考试合格人员可在每期次考试全部结束5个工作日后登录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http://www.mem.gov.cn),从“查询服务”栏目进入“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系统,或登录“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官方微信公众号,按要求进行身份认证后,查询并下载《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电子证书与实体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实体证书核发

  考试合格人员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按需向培训机构提交申请,再由培训机构统一报送深圳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核发实体证书。

  五、其他事项

  (一)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二)各培训机构要严格审核参加培训人员的基本条件,在正式培训前需向辖区应急管理局报送招生情况、培训明细及开班计划等相关资料,并按照国家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规定内容和学时组织实施培训,严格考勤制度,规范档案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三)各区应急管理局要认真做好培训考试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培训过程抽查,督促应当参加考试的人员按时参加考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100%持证上岗。

  (四)如遇恶劣天气、大规模城市电力中断或网络故障等特殊情况,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将适时调整考试安排,具体调整安排将另行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考试机构联系地址:罗湖区宝安北路2078号安全教育基地7楼,咨询电话:0755-23481891。

  特此通知。

  附件: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2.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3.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4.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7日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圳市2024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的公告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效制冷机房碳普惠方法学(试行)》《深圳市奶盒回收减排碳普惠方法学(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2024年修订)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等三项法规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燃气条例》的决定
同专业相关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杭州)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镇江市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公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杭州)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镇江市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公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