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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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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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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赣环固体字〔2024〕277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4-06-05生效日期:2024-06-05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萍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余市生态环境局、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宜春市生态环境局、上饶市生态环境局、吉安市生态环境局:

  按照《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赣环固体字〔2024〕25号)有关要求,我厅对你局推荐的小微收集试点点位(以下简称试点点位)进行了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九江璟祥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等12个试点点位(名单见附件)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要求。在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要积极探索,指导辖区内试点点位创新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模式,不断提升试点点位自身管理服务水平,鼓励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技术手段加强危险废物信息化环境管理,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鼓励试点点位为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务,推动小微企业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

  三、依法依规开展试点工作。试点点位是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开展试点工作,不以试点名义突破现有法律法规政策等要求;试点点位除应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还应执行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运输、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试点项目建成后,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现场核查并出具相关意见,报我厅审核。

  四、加快推进试点工作。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定期调度试点工作进展,督促指导试点点位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建设,规范开展收集服务;对已投入运行的试点点位服务小微企业情况开展评价,分别于2024年12月10日前和2025年12月10日前将本辖区内当年试点工作总结(含辖区内试点点位服务小微企业评价情况)报送我厅,并抄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附件: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点位名单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6月5日

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点位名单


序号

设区市

县(市、区)

企业名称

1

九江市

德安县

九江璟祥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2

经开区

大海环保科技(江西)有限公司

3

瑞昌市

江西庐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4

萍乡市

上栗县

萍乡市东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

新余市

分宜县

江西海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6

赣州市

南康区

南康区城发集团中小企业投资

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7

于都县

江西琛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8

宜春市

宜丰县

江西默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9

上饶市

经开区

上饶市华赣城投环境有限公司

10

弋阳县

江西乔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1

铅山县

江西鲲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2

吉安市

安福县

吉安祥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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