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的决定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四三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

应用分类:土壤防治与生态类

颁布日期:2024-05-10生效日期:2024-05-10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4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5月10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推动水土保持工作高质量发展,现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街道办事处协助水务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予以举报。”

  三、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和水土流失状况,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重点防治。”

  五、将第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其他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千平方米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千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是,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或者初步设计阶段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社会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第二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变更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七、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生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一)征占地面积不足一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的;

  (二)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的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开垦面积一公顷以下的;

  (三)无新增建设用地的公路路面改造、养护等情形的;

  (四)滩涂开发、围海造地和码头建设未占用陆地且不在陆地上取土的;

  (五)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

  (六)在水土保持方案已经批准并依法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

  (七)其他依法免予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其征占地总面积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超过上述规定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八、将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六项修改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款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及格式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

  九、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五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删去第二款。

  十、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审批:

  (一)征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

  (二)征占地涉及两个以上区的;

  (三)省级下放审批权限至本市的。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管理规定,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生产建设项目三年内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有效期自动延续至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通过为止。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失效;需要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务主管部门审批。”

  十三、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要求、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征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土石方挖填、桩基础施工阶段,施工单位还应当采取相关措施降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排水的悬浮物含量,进行除沙处置,并安装在线监控设备与市水务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信息化系统联网。”

  删去第三款。

  将第四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生产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分期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水务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十四、删去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十五、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缴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定期向水务主管部门通报本单位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情况。”

  十七、删去第三十一条。

  十八、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设计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未根据设计要求、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时将相关资料报送水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二十一、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水务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同地区相关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更新版)的通知
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
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随瓶安检”工作的通告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