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各市(州)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各区(县)生态环境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四川省生态环境厅、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制定了《川渝地区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川渝地区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方案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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