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督促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督促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07-03生效日期:2024-07-03

各生态环境分局: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各级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入推动安全生产“一线三排”工作机制落地见效,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全面排查、科学排序、有效排除各类风险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进一步压实压紧生态环境领域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范围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涉核与辐射安全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分散式污水处理单位、环保专业基地集中污水处理厂、零散工业废水处理站、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污泥处置单位、污水截污管网运维单位。

  二、重点任务

  压实压紧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一)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一是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有关要求,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企业所有组织和岗位,其责任内容、范围、考核标准要简明扼要、清晰明确、便于操作、适时更新。企业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力求通俗易懂。二是落实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签订,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与发包方或出租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好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和实际控制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生产经营单位与发包方或出租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均应附上相应人员的照片及联系电话,并上墙进行公示。

  (二)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是通过线下集中培训、线上召开网课、观看安全生产教育视频等多种形式,组织主要负责人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学习培训,督促指导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带头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做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二是督促指导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是督促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四是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指定专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企业要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培训计划,通过自行组织或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等实施。

  (三)健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一是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了解、掌握其生产工艺流程安全技术特性,制定相应的工艺流程图上墙公示,禁止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二是督促指导企业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对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针对每个风险点制定相应的注意事项及应对措施,并将存在的风险点、分级分类信息、注意事项及应对措施进行上墙公示。三是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深入开展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四是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设置符合要求的紧急疏散通道和出口,设置明显的疏散指引标志、保持通道和出口畅通,制定科学的疏散路线图和应急预案并上墙公示,打通安全生命通道。

  三、加强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各分局要全面摸清辖区内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汇总表》,于12月10日前将表格通过OA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化与应急科。

  附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汇总表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7月3日

  (联系人:李今,联系电话:23391536)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的通知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共性工厂”项目建设规划(2024-2030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莞市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入河排污口设置、排污许可和排水许可“多证合一”并联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有机废气治理用活性炭更换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
致全市排污企业的一封信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清洁取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仓市中心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襄阳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清远市“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管控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清远市属、清远高新区、清城区、广清产业园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要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口诀》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手册》的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