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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遴选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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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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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24-08-08生效日期:2024-08-08

各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子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24〕1号)的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遴选活动工作方案(2024—2026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8月8日

  (联系人:张建强;联系电话:28051679; 邮箱:zhangjianqiang@tj.gov.cn)

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遴选活动工作方案(2024—2026年)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子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24〕1号)的有关要求,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遴选工作,增强示范带动效应,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企业建设。为确保遴选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1年以上的等级企业为重点,开展示范企业遴选活动。通过企业自主申报、材料初(复)核、现场评估、指导培育、公示公告确定。2024年底前,遴选一批轻工、机械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2025年底前,遴选一批冶金、有色、建材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2026年底前,力争遴选一批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

  二、职责分工

  市、区应急管理局分别为二、三级示范企业的遴选部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示范企业的遴选工作;各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示范企业书面申请材料的初核以及辖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示范企业的遴选工作。

  三、申报条件

  示范企业是指以“双控体系”为核心,持续有效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按照《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企业运行质量评估指南(试行)》(以下简称:评估指南),自我评估为优秀以上等级,企业安全文化氛围浓厚,信息化建设应用较为完善,在安全管理等方面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企业。

  四、工作步骤

  (一)确定数量

  各区应急管理局要结合辖区企业实际,按照各行业示范企业遴选数量不低于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数量10%的比例,确定遴选数量,有序开展遴选工作。

  (二)自主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经自我评估后,根据自愿原则向属地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申请书(附件1)。申请二级示范企业的,申请材料经所在区应急管理局材料初核同意后,报送市应急管理局材料复核。

  (三)现场评估

  企业申请材料初(复)核无异议后,市、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按照《评估指南(试行)》现场评估。评估工作可以委托具备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但需由遴选部门人员现场监督并对评估结果签字确认。

  (四)指导培育

  现场评估后遴选部门要及时反馈评估结果、存在问题,评估结果为优秀以下等级的,直接取消申请资格。申请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及时整改问题隐患,并向遴选部门报送整改报告,对企业现场存在的问题隐患,遴选部门应进行复核。

  (五)公示公告

  遴选部门现场复核确认申请企业的问题隐患全部整改合格后,应当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申请企业,遴选部门应确认其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示范企业,予以公告。示范企业有效期为3年。

  五、保障措施

  (一)抓好任务落实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抓好任务落实,切实做到实地逐条评估、严格把关、宁少毋滥,确保示范企业遴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做好正向激励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激励措施,鼓励引导其他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企业积极开展示范企业创建。对符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第十条的示范企业,再次申请原等级时,经原定级部门确认后,可以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三)加强评估与动态管理

  各区应急管理局要依据工作目标有关内容,每年度按照《评估指南(试行)》对辖区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企业(包括二级)运行质量开展评估,其中:轻工、机械、冶金、有色等重点行业每年度评估企业总数量不得少于10家,不足10家的应全部覆盖,其他行业评估企业数量可以自行确定;要持续加强对辖区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企业和示范企业的动态管理,对取得示范企业称号后,存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第十一条有关情形的,要撤销其三级示范企业称号,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撤销情形的二级示范企业,应及时书面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程序公告撤销二级示范企业称号。

  (四)加强示范推广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创建活动的经验做法和工作成效,充分利用示范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较高、安全文化氛围浓厚,信息化建设应用完善的优势,开展现场示范观摩、经验交流、现场培训等等多层次、多样式活动,发挥其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

  请各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8月15日前,将本年度拟开展运行质量评估企业汇总表(附件2),2024年12月15日前将评估工作报告(附件3)及示范企业名单报送市应急管理局。自2025年起,每年3月1日前,将年度拟开展运行质量评估企业汇总表;12月15日前将评估工作报告及示范企业名单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附件:1.申请表

  2.评估企业汇总表

  3.评估工作报告(要点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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