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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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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钦政发〔2024〕11号

颁布部门:钦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4-08-30生效日期:2024-08-30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钦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8月30日

钦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4〕1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贯彻落实全国、全区和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协同控制臭氧(O3)污染,大力推动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开展区域协同治理,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提升污染防治能力;统筹推动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加强源头防控,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在空气质量方面,2024年,全市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6.4%,PM2.5浓度不高于27.2微克/立方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0%以内。到2025年,全市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6.5%,PM2.5浓度不高于26.5微克/立方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0%以内。各县区空气质量目标指标见附件。

  在主要污染物减排方面,2024年,全市NOx重点工程累计减排量不少于160吨,VOCs重点工程累计减排量不少于528吨。到2025年,全市NOx重点工程累计减排量不少于200吨,VOCs重点工程累计减排量不少于660吨。

  二、深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一)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落实,不再列出)

  严格执行钢铁、电解铝等新建项目产能置换要求,不得以机 械加工、铸造、铁合金等名义新增钢铁产能,依法依规淘汰落后 产能。(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淘汰重点行业落后工艺和装备。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要求,大力推进绿色产品、低碳产品认证,加快淘汰已纳入淘汰类和限制类名单中的工艺和装备。(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传统产业集群规范发展。化工、纺织、金属制品、电子、食品、机械等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县区要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或园区规划,严格项目审批,严防污染下乡。针对精细化工、纺织印染、包装印刷、家具、人造板、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砖瓦、机械喷漆加工等现有产业集群根据实际制定“一群一策”专项整治方案,从生产工艺、产品质量、产能规模、能耗水平、燃料类型、原辅材料替代、污染治理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明确整治要求。排放烯烃、芳香烃、醛类等主要污染物的企业要制定“一企一策”治理方案。要实施拉单挂账式管理,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实施源头替代工程,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研究制定涉VOCs企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出版物印刷类项目使用低VOCs含量的油墨,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督促涉VOCs企业规范台账管理,应用涂装工艺的工业企业应建立记录生产原辅材料的使用量、VOCs含量、废弃量及去向的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钦州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环境和大气成分监测等领域,支持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的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推动产业扩规增容、提质增效、集聚发展,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多措并举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推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六)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扩大风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电站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模,有序推进生物质能多元化利用,探索氢能等新型能源开发利用。壮大新能源及清洁能源产业,推进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推动非化石能源和天然气成为能源消费增量主体。到2025年,全市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0%以上,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5%以上。提高天然气储备和调节能力,完善天然气合同保供机制,保障市场供需平衡,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需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坚持节能优先,强化能耗强度约束性指标管理,落实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政策。新增煤电机组煤耗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支持供电煤耗在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下的煤电机组节能挖潜。严格规范燃煤自备电厂运行管理,除国家政策允许的领域外,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应予以合理保障。(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各县区要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县级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积极开展散煤综合治理和燃煤小锅炉整治,推广热电联产改造和工业余热余压综合利用。加快热力管网建设,充分释放燃煤电厂、工业余热等供热能力,发展长输供热项目,依托电厂、大型工业企业开展远距离供热示范,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在冶金、陶瓷、玻璃、水泥等行业有序推进以电代煤、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鼓励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安全稳妥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 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新建、改建、扩建工业炉窑原则 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实行清洁能源替代,或 因地制宜采取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方式;逐步淘汰 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持续推进交通结构优化调整

  (十)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 优先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 或新能源车船。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铁路主通道建设,提升铁路货运效能,推动北部湾港疏港煤炭通过铁路运输,进一步提高铁路运输占比;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平陆运河建设;强化专业运输通道保障,形成沿江沿海等重点方向铁水联运通道,提升集装箱运输能力;加快推进煤炭、矿石、建材等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将清洁运输作为煤炭、火电、煤化工等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北部湾港钦州码头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最大程度发挥既 有线路效能,北部湾港在新建集装箱、大宗干散货作业区时,原则上同步规划建设进港铁路;扩大现有作业区铁路运输能力。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要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强化用地用海、验收投运、运力调配、铁路运价等措施保障。(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在火电、煤炭、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以公共领域用车为重点,推进使用车辆新能源化,力争到2025年,全市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新增及更新公交车、3吨以下叉车使用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90%以上,出租、城市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使用新能源汽车比例持续提高。(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新生产货车监督抽查,重点监督抽查车辆的车载诊断系 统(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在线监控等,实现系族全覆盖。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和机动车排放召回制度,强化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以及火电、煤炭、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以北部湾港为重点,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加快淘汰老旧船舶,鼓励引导高能耗船舶技术改造升级或提前退出,推动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推进船舶尾气遥感排放监测系统建设,提升黑烟船整治监管能力。协同推进港口岸电设施和船舶受电设施改造,提高船舶靠港岸电使用率。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严禁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机械在控制区内使用。大力推动老旧铁路机车淘汰,鼓励城市铁路站场及煤炭、冶金等行业推广新能源铁路装备。到2025年,全市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强超过15年使用年限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及时淘汰不达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钦州海事局、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北部湾港钦州码头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全面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管。建立常态化、全环节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生产、销售环节油品质量的监督抽检,提高对储油库、加油(气)站的抽查频次。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以物流基地、货运车辆停车场、施工工地等区域为重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高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线索进行溯源,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钦州海事局、钦州海关,中国石油广西石化公司、中国石化钦州分公司、北部湾港钦州码头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强化面源污染治理

  (十四)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推广使用自动冲洗、雾炮等扬尘防控技术,积极创建绿色工地,实行施工工地周边围挡率、物料堆放覆盖率、出入车辆冲洗率、施工现场地面硬化率、拆迁工地湿法作业率、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率“六个百分百”长效机制。建立扬尘污染防控公众监督机制,健全考核机制。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全面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智能建造设备在装配式生产线应用,形成生产体系完备的装配式建筑产业链,到2025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增加道路机械化清扫车、雾炮车、吸尘车、洒水车等环卫设备,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到2025年,全市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左右,县城达到70%左右。对城市公共裸地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防尘措施。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对全市露天采石场的石料开采、破碎、转运等过程粉尘污染实行有效管控,确保除尘抑尘措施落实到位。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提高秸秆还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健全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提升产业化能力,提高离田效能。到2025年,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维持在86%以上。持续推广糖企包干处理蔗叶模式。(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规范,结合实际对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范围进行优化调整;禁烧区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健全市、县、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网格化禁烧监管模式,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开展秸秆焚烧重点时段专项巡查。到2025年,全市实现视频监控火点处理率不低于90%。(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六、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

  (十七)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汽车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督促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严查企业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的行为。开展简易低效(失效)VOCs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对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严格限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使用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吸收可溶性VOCs除外)、低温等离子等单一低效VOCs治理设施(恶臭异味处理除外)。(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八)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高质量推进水泥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推进广西新天德能源有限公司1×130t/h锅炉烟气脱硫脱硝超低排放改造。组织水泥行业编制并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锅炉和工业炉窑整改升级,确保工业企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全面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简易低效(失效)治污设施排查,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升级改造、整合退出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对达标无望或治理难度大的改用电锅炉或电炉窑,对无法稳定达标的锅炉、炉窑进行整改,鼓励支持65蒸吨/小时以上的锅炉开展超低排放改造。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推动使用生物质锅炉企业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及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术(SNCR)、活性焦等成熟技术应用。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推动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理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餐饮油烟、恶臭异味污染治理。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加强排查整治,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推动化工、制药、工业涂装、橡胶、塑料、食品加工等行业VOCs和恶臭异味协同治理。各县区要明确餐饮油烟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因地制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油烟及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开展农业面源氨(NH3)排放摸底调查,建立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积极推进测土配方,推广肥料机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粮技术。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支持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封闭,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推进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还田,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到2025年,全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稳定在80%以上。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二十一)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根据自治区预警预报消息,当预警沿海一市有污染过程时,我市配合响应,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责任分工,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完善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指标体系,规范企业绩效分级管理流程,鼓励开展绩效等级提升行动。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根据自治区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信息,按照我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措施应对污染天气。强化生态环境、气象管理部门联动,在污染天气过程中,科学实施人工增雨降污协同作业。(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二十三)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优化全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数据联网共享。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组织召开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联网工作推进会,重点排污企业依法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国家在线监控平台联网。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设备。依法加强大气污染环境监测仪器计量监管,确保数据准确可靠。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拓展视频监控、大数据共享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传输。提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能力。加强石化、化工、建材、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储油库、加油站等重点领域监督执法,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决策科技支撑。支持低浓度、大风量、中小型VOCs排放污染治理技术研究。支持重点行业超低排放、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和清洁能源替代、低温脱硝、氨逃逸精准调控、货物运输多式联运、内燃机清洁燃烧等技术研究。开展城市大气污染来源解析研究。到2025年,全市完成大气污染排放清单更新编制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支持政策

  (二十六)完善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峰谷分时电价 政策,推进销售电价改革(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强化价格政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协同,综合考虑能耗、环保绩效水平,完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港口岸基供电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推动降低岸电使用服务费,以及鼓励对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充电给予积极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减少城镇燃气输配气层级,合理制定并严格监管输配气价格,建立健全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等联动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铁路运价灵活调整机制,规范铁路货运杂费,研究推行“一口价”收费政策,广泛采用“量价互保”协议运输模式(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积极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做好做实项目前期 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加大大气污染防治支持力度。按照市级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做好工业大气污染源深度治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大气环境监测和监管能力建设等经费保障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大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按要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评价,吸引长期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开展绿色债券信用评级,提高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水平。(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人民银行钦州市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全面加强组织实施

  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各县区、各部门组织落实本方案。自治区、市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广泛宣传解读相关政策举措,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附件:2024-2025年各县区空气质量目标指标表


2024-2025年各县区空气质量目标指标表


县(区)名称

优良天数比率

%

PM2.5浓度

(微克/立方米)

重度及以上污染

天数比率(%

2024

2025

2024

2025

2024

2025

中马钦州

产业园区

96.4

96.5

27.2

26.5

0.0

0.0

灵山县

96.4

96.5

29.2

28.5

0.0

0.0

浦北县

96.4

96.5

29.2

28.5

0.0

0.0

钦南区

96.4

96.5

27.2

26.5

0.0

0.0

钦北区

96.4

96.5

27.2

26.5

0.0

0.0

全市

96.4

96.5

27.2

26.5

0.0

0.0

备注:钦南区、钦北区以中心城区3个空气自动监测站平均数据为考核标准,其他以辖区内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为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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