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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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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24〕26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4-09-13生效日期:2024-09-13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3年12月2日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3〕30号)同时废止。

  2024年9月13日

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全省范围内各类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等应急预案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本地区应急预案数据库管理工作,推动实现应急预案数据共享共用。各地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数据管理。

  第六条 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应急预案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包括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编制的应急预案。

  第七条 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机构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侧重明确组织指挥体系、主要任务、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应急联动、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第八条 省有关部门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行业(地区)风险评估实际,构建有关地区或重要基础设施面临的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巨灾情景,制定巨灾应急预案,统筹本系统、本地区巨灾应对工作。

  第九条 安全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结合实际简化应急预案要素和内容,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条 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等可以结合实际,编制配套的应急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细化任务措施,明确工作流程和内容,确保责任到人、任务到岗。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因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确需制定工作计划外的专项应急预案时,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应当书面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编制;专项应急预案被其他应急预案替代或适用条件不复存在时,应当按照程序予以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同时抄送上一级相应部门。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制程序、框架要素和主要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规定;
  (二)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风险分析相适应;
  (三)应急组织和人员职责分工合理、责任明确;
  (四)应急程序明确,处置措施具体,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五)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六)简明实用,通俗易懂,内容完整,信息准确。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分级和预警级别划分标准按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确定应急响应措施和响应启动结束条件等内容。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程序包括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资料收集、风险评估、资源调查、案例分析、编写应急预案、征求意见、评审论证等步骤。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时,应当根据需要收集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突发事件典型案例以及应急预案管理等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做好与相关应急预案及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的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组织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应急预案论证可通过推演方式开展。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审批,以本级党委和政府名义印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由预案编制牵头部门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含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会议审议决定、以部门名义印发,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可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
  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巨灾应急预案、跨行政区域联合应急预案参照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管理。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本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名义印发。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应当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经预案编制牵头部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将下列材料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
  (一)专项应急预案送审稿;
  (二)编制说明;
  (三)征求意见复函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分歧意见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四)风险评估报告;
  (五)应急资源调查材料;
  (六)案例分析材料;
  (七)应急预案评审论证材料;
  (八)本单位承担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九)上位应急预案;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 省属企业集团总体应急预案报省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抄送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向省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备案,抄送省应急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省属企业集团所属单位、权属企业的总体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抄送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专项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行业监管部门备案,抄送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省政府及其履行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制度。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制度抄送省应急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落实有关规定,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发布后,其编制单位应当做好组织实施和解读工作,并跟踪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了解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发布后3个月内,其编制单位应聚焦近年来易发高发突发事件类型,围绕信息搜集报送、会商研判组织、应急预案启动、指挥部构建、力量调派、救援行动统筹、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等,组织开展无脚本桌面演练,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通过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演练,原则上以无脚本应急演练形式开展。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加强演练评估。演练工作方案、评估报告及记录演练实施过程的相关图片、音视频等资料要及时归档保存。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演练的评估指导。根据需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指导。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因预案工作不到位导致应急处置不当、救援响应不及时等造成事故扩大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调查组应当对事发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和演练等应急准备情况及应急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分析不足,在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第二十七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相关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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