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等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4年本)》予以发布。
除生态环境部审批项目和本清单所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外,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由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环评审批承接能力,合理确定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办理具体审批工作的项目范围。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原则上仅可将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不得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
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享有辖区内本清单第一项中建设项目省级环评审批权限。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跨行业、复合型的建设项目,不同行业或者项目类型对应的环评审批层级存在差异的,按照最高级别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2月2日起实施。《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3年本)〉的通知》(浙环发〔2023〕33号)》同时废止。
附录: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4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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