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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建建筑光伏建设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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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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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珠建〔2025〕5 号

颁布部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5-01-17生效日期:2025-04-01

各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市(区)绿色建筑发展中心,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新建建筑光伏建设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厂房、公共机构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新建建筑适用本通知。

  二、建设要求

  (一)新建建筑安装比例

  新建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面积比例=太阳能光伏组件面积/建设用地内所有建筑物屋顶总面积。

  1.新建厂房

  新建厂房应当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面积比例不低于70%。

  2.新建公共机构建筑

  新建公共机构建筑(包括国家机关建筑、教育建筑、医疗建筑、文化体育建筑、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面积比例不低于50%。

  3.新建商业性公共建筑

  新建商业性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除公共机构建筑以外的商业性公共建筑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面积比例不低于40%,除公共机构建筑以外的幼儿园、养老院建筑应执行新建公共建筑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面积比例。

  4.新建居住建筑

  新建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除公共机构建筑以外的居住建筑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面积比例不低于30%。

  (二)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遵循安全可靠、协调美观、经济适用的原则,与建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其造价按建设单位实际投资情况计入工程费用。

  积极开展光伏建筑一体化、光伏设施一体化设计建设,鼓励采用光伏屋面材料、光伏墙等建材型光伏构件,鼓励开展“光储直柔”建筑建设示范。

  (三)如果建筑本体不满足安装面积要求,可在场地内,停车棚等构筑物上安装,鼓励安装立面的太阳能光伏、光伏遮阳类构件。建筑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的面积应当根据建筑物屋顶面积核算:太阳能光伏组件面积=建设用地内所有建筑物屋顶总面积×太阳能光伏组件面积比例。如太阳能光伏系统安装在立面,则组件面积应当进行折算:太阳能光伏组件面积=安装在立面的太阳能光伏组件面积×0.6。

  (四)新建建筑应当根据建设要求满足建筑光伏建设要求。若建筑因应用条件受限而不能满足光伏安装面积要求时,由项目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专项技术论证后,可根据应用条件应用其他可再生能源形式,或适当降低建设要求。

  超限高层建筑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技术论证,其他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技术论证。

  三、管理要求

  (一)设计审图阶段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正式供用电方案、建筑光伏建设要求及相关技术标准,编制相应设计专篇,应为终期光伏项目合理安排空间和电气布局,应当考虑台风等因素对于荷载计算的影响。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光伏建设内容进行审查,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新建建筑光伏建设技术标准。

  (二)施工阶段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建筑光伏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严格组织实施。

  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光伏建设的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确保监理责任有效落实。

  (三)竣工验收阶段

  施工完成后应当进行太阳能光伏系统分项工程验收并纳入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质量分部验收范围。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建筑光伏建设有关技术标准,严格组织新建建筑光伏建设竣工验收,对图验收。

  (四)监督管理

  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职能加强对新建建筑光伏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各环节的监管,建立新建建筑光伏建设全过程闭合管理体系。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本通知自施行之日起提交施工图审查的新建建筑项目均应执行。

  专此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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