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区划(2024年修订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一、区划范围
二、各类声环境功能区说明
三、划分依据
四、划分概况
五、执行标准
六、实施管理
七、区划说明
附件1 各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
(一)越秀区
(二)海珠区
(三)荔湾区
(四)天河区
(五)白云区
(六)黄埔区
(七)花都区
(八)番禺区
(九)南沙区
(十)从化区
(十一)增城区
附件2 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
(一)4a类声环境功能区
(二)4b类声环境功能区
附件3 广州市及各区声环境功能区区划图
(一)广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区划图
(二)越秀区声环境功能区区划图
(三)海珠区声环境功能区区划图
(四)荔湾区声环境功能区区划图
(五)天河区声环境功能区区划图
(六)白云区声环境功能区区划图
(七)黄埔区声环境功能区区划图
(八)花都区声环境功能区区划图
(九)番禺区声环境功能区区划图
(十)南沙区声环境功能区区划图
(十一)从化区声环境功能区区划图
(十二)增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区划图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广州市声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等要求,结合城市发展现状及规划,对《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区划的通知》(穗环〔2018〕151号)进行修编,形成本区划。
一、区划范围
本区划范围为广州市行政区,包括下辖的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等11个行政区。
二、各类声环境功能区说明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连片工业产业区块、物流仓储区总体上划定为3类区,其中尚未开发建设的工业用地和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等为主的非工业用地,执行2类区标准。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干线及出海航道1[ 不属于交通干线,参照交通干线进行声环境管理。]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出海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城际铁路(地面段)两侧区域;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停车场、车辆段以及公路客运站场、公交枢纽、港口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用地范围内划分为4a类区;铁路干线和城际铁路(地面段)的客运站场、机务段、编组站、停车场和车辆段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用地范围内划分为4b类区。
1.交通干线及出海航道两侧区域:当交通干线及出海航道两侧分别与1类区、2类区、3类区相邻时,4类区范围是以交通干线及出海航道边界线为起点,分别向交通干线及出海航道两侧纵深45米、30米、15米的区域范围。
2.交通干线及出海航道边界线:城市交通干线中各级市政道路与人行道的交界线,无人行道的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各级公路的边界线,铁路干线、城际铁路交通用地边界线或高架路段地面投影边界,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边界线或高架路段地面投影边界,内河航道、出海航道的堤坝护栏或堤外坡角。
3.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或出海航道一侧至交通干线或出海航道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4.4a类与4b类声环境功能区重叠部分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三、划分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
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修正)
4.《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
(二)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
1.《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2.《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3.《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 12525—90,1991年3月1日起实施)
4.《〈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 12525—90)修改方案》(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6.《环境专题空间数据加工处理技术规范》(HJ 927—2017)
(三)政策性文件参考。
1.《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23〕1号)
2.《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
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22—2035年)的通知》(穗府〔2024〕9号)
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穗府〔2024〕10号)
5.《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2023—2035年)的通知》(穗府办〔2024〕10号)
6.《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绿地系统规划(2021—2035)的通知》(穗府办〔2023〕18号)
7.《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态文明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穗府办〔2022〕23号)
四、划分概况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陈禾洞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连片区域、从化温泉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连片区域等2处区域划为0类声环境功能区。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越秀公园、大学城等78处区域划分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0、1、3、4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的区域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全市共有11处区域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连片工业产业区块、物流仓储区等171处区域划分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1692条交通干线及出海航道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区域,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配套交通服务区域划分为4类声环境功能区。其中,32条高速公路、30条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15条城市快速路、519条城市主干路、1022条城市次干路、8条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48条航道等1674条交通干线及出海航道的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区域,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配套交通服务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12条铁路干线、6条城际铁路(地面段)等18条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区域,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配套交通服务区域划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五、执行标准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各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环境噪声限值详见表1。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
昼间[dB(A)] |
夜间[dB(A)] |
|
0类 |
50 |
40 |
|
1类 |
55 |
45 |
|
2类 |
60 |
50 |
|
3类 |
65 |
55 |
|
4类 |
4a类 |
70 |
55 |
4b类 |
70 |
60 |
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昼间环境噪声限值;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夜间环境噪声限值。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穿过城区的既有铁路(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及其改、扩建项目,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机车车辆运行中所产生的噪声,按照《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及《〈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修改方案》执行。
六、实施管理
(一)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
(二)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
(三)本区划实施以后,工业产业区块或物流仓储区等边界因规划调整发生变更的,3类区管控范围按其变更后的边界为准;新设立交通干线的两侧区域及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执行对应的4a或4b类区环境噪声限值标准。
七、区划说明
(一)本区划自2025年6月5日起实施。《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区划的通知》(穗环〔2018〕151号)同时废止。
(二)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所产生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区划,执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相关环境标准要求。
(三)本区划由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1.各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
2.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
3.广州市及各区声环境功能区区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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