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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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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颁布部门:遵义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5-02-05生效日期:2025-02-05

遵义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管理办法

(2025年2月5日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  自2025年2月5日起施行)

  第一条【立法的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活动,避免、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暴雨引发或可能引发的灾害预警、响应及其有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暴雨灾害预警、响应及其有关管理活动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和村(居)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纳入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管理;建立完善以气象预警为先导的暴雨灾害防御工作体系,完善暴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暴雨灾害预警与防汛应急响应联防联动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纳入本级防汛应急预案,开展暴雨灾害应急演练和科普宣传;组织做好暴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人员转移安置、抢险救灾、灾情险情上报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排查风险隐患;传达预报、预警、转移、避灾等信息;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开展紧急转移和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暴雨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开展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暴雨灾害的预防和减灾等工作。
  应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暴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协调救灾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务、公安、教育体育、工业、交通运输、水文、商务、综合执法、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大数据、通信管理、市场监管、林业、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预警信息发布】暴雨预警由气象部门统一发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部门提供的暴雨预警;气象部门提供递进式气象服务,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解除暴雨预警。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当地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预警后,应当组织研判本行业因暴雨引发的灾害风险,依照法定职责及时发布可能因暴雨引发的灾害预警:
  (一)地质灾害预警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
  (二)洪水预警由水文主管部门发布;
  (三)山洪预警、城市内涝预警由水务主管部门发布;
  (四)其他行业预警由相应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发布。

  第七条【暴雨预警信号】根据暴雨灾害的严重性,暴雨预警信号由轻到重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个等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预警信号,组织制定本行业灾害应对措施。

  第八条【预警信号传播】宣传、通信管理、应急、气象等部门应当建立暴雨红色预警快速分区全网发布机制,及时、准确、无偿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应当准确、及时播发和刊登暴雨预警信号以及灾害预警,并明确发布时间、发布单位和发布内容。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安排优先通道,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向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发送暴雨灾害预警信号。
  社区、学校、医院、商场、车站、码头、景区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做好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集镇、村寨、边远山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利用卫星电话、广播、喇叭、报警器、铜锣等设施设备接收和传播预警信息。

  第九条【临灾响应】预警信号发布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形成暴雨预警和基层防汛重点部门快速应急响应的高效联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及时关注暴雨灾害预警信息,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筹安排和部署,配合做好临灾响应的相关工作,不得妨碍暴雨灾害应急响应活动。

  第十条【分段叫应】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分段叫应工作机制,依据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天气预报,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研判,及时启动相关应急响应。预警区域内有关部门应按照分段叫应工作机制,开展雨前提醒叫应和雨中临灾叫应,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指挥调度和暴雨灾害防御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流域联防联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应急、水务、水文等部门联合建立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联防联动制度,加强跨行政区域上下游雨情水情信息共享和相互提醒叫应工作,确保流域防洪安全。

  第十二条【风险警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河湖水库安全检查、道路桥梁隧道隐患排查、城镇防洪防涝、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等防控工作,采取技防加人防的方式,做好风险监测预警,建立风险警示直达乡镇(街道)的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临灾管控】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督导防汛重点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暴雨灾害风险临灾管控措施:
  (一)针对地质灾害风险,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斜坡监测预警,地质灾害风险点位责任人到位履职,提前转移受威胁群众;
  (二)针对洪水风险,开展江河、水库、水电站、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组织开展临水及低洼沟谷地带风险隐患排查,对风险点位和受威胁区域安排专人到位履职,适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三)针对城镇内涝风险,开展城镇易涝点、低洼地带、地下空间灾害监测预警,部署人员上街巡查,风险点位责任人到位履职,发现风险及时疏导和管控;
  (四)针对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开展巡线调度和上路巡查,组织排查辖区道路情况,对边坡、路基、桥梁、隧道、低洼路段等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时实施管控;
  (五)针对老旧小区、老旧危房风险,开展巡查管控,高风险区域明确专人到位履职,发现风险提前撤离群众;
  (六)针对学校临灾风险,调度各学校科学调整上放学时间、掌握缺课学生去向,联系监护人做好监护;
  (七)针对生产领域临灾风险,加强安全监管,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暴雨灾害防范应对措施。井工矿山、高边坡露天矿山、尾矿库、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涉水旅游、油气输送管道、危化、金属冶炼、渔业等高风险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必要时应当采取停工、停产、停业、停运等措施,严防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耦合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实行政府主导、气象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的气象监测设施统一布局规划和统筹建设,建设数字气象防灾减灾决策指挥系统,统筹财政资金加强暴雨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推进地面气象站、天气雷达、大气垂直观测系统、河道水文(位)站、水库站、实景监测系统为一体的暴雨灾害立体综合精密监测站网建设。

  第十五条【隐患排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汛期前对管辖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点、水利工程设施、道路、桥梁、隧道、低洼易涝点、老旧危房、电力和通信设施设备、气象监测设施、物资储备等安全生产重点领域进行检查,建立风险防控和隐患处置台账,及时整改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应急通信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通信系统,加强农村、边远山区预警信息接收能力建设。

  第十七条【培训宣传】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将暴雨气象防灾减灾知识纳入干部能力提升培训内容,鼓励市、县级行政院校开设暴雨灾害防御相关课程,提升基层干部防灾救灾应急能力。相关部门做好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八条【社会参与】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参与暴雨灾害防御活动;鼓励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序参与暴雨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九条【处罚条款】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未依法履职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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