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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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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09〕50 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9-10生效日期:1900-01-01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50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长春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组建长春市交通运输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市交通局的职责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城市客运管理(含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等)职责。

  (二)取消和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公路运输管理费和农村拖拉机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三)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四)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政策和标准,起草全市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运输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二)承担涉及全市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组织陆路、水路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参与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等综合运输枢纽的规划工作。

  (三)承担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负责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的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负责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及车辆租赁、机动车维修检测、船舶检验、驾驶员(船员)培训、运输服务等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治理公路“三乱”工作。

  (四)承担全市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设施建设和养护,指导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组织协调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六)负责全市公路、水路、公共交通(含出租车)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的组织和结构调整,指导运输技术装备建设,协调指导城乡各种运输方式衔接;对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进行调控;承担交通战备有关工作。

  (八)负责全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组织开展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负责全市国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工作;组织实施交通运输重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推动行业科技进步。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交通运输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文字综合工作;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二)财务审计处

  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负责专项资金和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和监督工作;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参与审查重要经济合同;负责国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全市交通运输发展战略、政策及行业管理的调研工作;研究起草有关政策、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交通运输体制改革相关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政事业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规划计划处(交通战备办公室)

  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有关协调工作;参与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等综合运输枢纽的规划工作;组织编制全市交通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完成规划项目的前期论证和可行性研究;负责全市重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与预测工作;负责全市交通战备工作。

  (五)综合运输处

  拟订全市道路、水路运输的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标准;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的组织和结构调整,指导运输技术装备建设,协调指导城乡各种运输方式衔接;负责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和节假日旅客运输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城市客运管理(含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等)相关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按规定承担物流市场有关管理工作。

  (六)安全监督处

  拟订全市道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有关道路、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建设管理处

  负责全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综合协调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外业勘测成果验收、施工图审查、变更设计及预算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管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工作;负责交通重点工程的质量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组织查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重大质量事故;负责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推动行业科技进步;负责全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

  (八)地方公路指导处

  负责编制全市城区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质量。

  (九)行政审批办公室

  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认证、审核、上报等(含年审、年检、收费)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十)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目标管理工作。

  (十一)党委办公室

  负责本系统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党建工作及所属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管理工作、理论学习和培训工作;负责局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等工作;指导本系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和机关党委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交通运输局机关行政编制57名,机关工勤人员数量5名(仍划入机关服务中心)。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纪委专职副书记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所属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管理办公室、市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职业培训中心)划归市交通运输局管理。

  (二)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编制方面的职责分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组织编制全市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三)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市交通运输部门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市规划、建设部门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上述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目前,轻轨在建期间的运营暂由市建设部门负责指导。

  (四)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国土资源部门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水利部门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交通运输部门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五)空车配货站扰民问题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工商部门负责经营许可和对无证照经营行为的查处;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货运站(点)和货运车辆的行业准入与监管,查处无证经营行为;环保部门负责对产生噪音等污染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属地市容环卫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占道经营等有关市容环卫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市容环卫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属地执法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公安部门依法负责交通秩序、静态停车及治安管理。

  (六)机动三轮车营运问题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工商部门负责对机动三轮车无证照经营行为的监管和清理整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运输市场监管,查处机动三轮车无证经营行为;公安部门负责机动车辆、牌证管理、驾驶员管理,负责对机动三轮车不按规定停放、未在规定道路上行驶以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客等的行政处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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