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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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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萍府办字〔2009〕78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5-17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管理的通知

萍府办字〔2009〕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自赣府厅发〔2006〕56号和萍府办发〔2007〕26号文件下发以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的管理得到了规范,且总体运行良好。但是在工资和津贴补贴的管理中也还存在一些诸如政策仍待严格执行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后,相关单位应及时到人事、编制和财政部门办理编制、工资的增减手续,做到人与编制、工资在同一单位。
  二、对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属单位应在其到龄的当月到人事、编制和财政部门办理减编、减资手续,并将其纳入离退休人员管理范畴。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去世后,所属单位应于当月到人事、编制和财政部门办理减编、减资手续。
  四、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兼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工资及津贴补贴只能在一个单位发放,不能多头发放。
  五、对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增加级别工资、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和增加薪级工资,不得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六、对受行政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应核减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属单位应在文件下达的当月到人事、财政部门办理其工资核减手续;对受开除处分、判处缓刑和有期徒刑的工作人员,该所属单位应从其受处分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和津贴补贴。
  七、对停薪留职或是其他原因需办理停资手续的工作人员,所属单位应及时办理停资手续。
  八、各机关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发放津贴补贴。除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有明文规定的项目,省、市府明文规定奖励的项目,以及我市规范津贴补贴工作中已确定可以发放的项目外,其余的项目一律不准发放。
  九、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对照政策规定和上述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追责。
  
  
  
  
  
  二00九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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