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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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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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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吉市政发〔2010〕13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9-08生效日期:1900-01-01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力度,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对《吉林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吉市政发〔2008〕13号)和《〈吉林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补充意见的通知》(吉市政发〔2009〕13号)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并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救助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首次住院起付线给予救助。救助起付线额度为《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吉市政发〔2007〕24号)文件规定的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起付线标准(农村低保对象按照新农合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

二、调整医疗救助住院救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区级、市级(含市级专科医院)、省级(含省级以上)定点医院住院,对应救助个人自理费用的60%、50%、45%,每人每年住院救助封顶线提高到10000元。对于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的肾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三种重大疾病(以下简称“三种大病”)救助对象,每人每年医疗救助封顶线提高到20000元。采取门诊治疗方式的对象救助医疗费用按次计算,每次救助自理费用的80%。具体计算公式为:住院医疗救助资金=(第一次住院起付线+除去第一次住院起付线以外的自理费用×对应救助比例)+第二次以上(含第二次)住院自理费用(含起付线)×对应救助比例。

三、调整二次医疗救助规定

二次医疗救助,是指年末医疗救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当年筹资金额的15%以上时,开展的医疗救助项目。二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规定的对象年内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个人自理费用支出累计超过10000元以上,救助个人自理费用超出部分的30%,每人每年救助封顶线为4000元。

四、增加日常救助病种,提高日常救助标准

按照《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和慢性疾病、重大疾病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市劳社联发〔2005〕14号)规定的诊断标准诊断日常救助慢性疾病。日常救助慢性疾病和重大疾病的最初诊断,需经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救助专家组出据诊断意见,经市民政局审批。已审批的慢性疾病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实行定期复查制,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对已经治愈的患者,终止享受日常救助待遇。日常救助标准每年每人救助由300元提高到500元。日常救助慢性病病种共15种: 1.肺心病(出现右心衰者);2.肺结核;3.高血压Ⅱ级以上(含Ⅱ级);4.冠心病;5.风湿性心脏病;6.脑血管疾病(出血性、缺血性伴偏瘫);7.慢性病毒性肝炎;8.肝硬化;9.慢性肾小球肾炎;10.慢性肾衰竭(肾衰竭期);11.糖尿病;12.类风湿性关节炎;13.精神病(分裂症、强迫症及情感性精神病原发性);14.恶性肿瘤(提高免疫力治疗及相应检查);15.帕金森氏综合症。

(五)切实解决受灾群众基本医疗问题。今年,因洪灾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患病无力医治且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受灾群众,比照城乡低保对象给予参保、参合,并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

本意见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执行本意见,其他仍按《吉林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吉市政发〔2008〕13号)和《〈吉林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补充意见的通知》(吉市政发〔2009〕13号)的规定执行。







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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