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十堰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 十教字[2007]88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幼儿园: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有关精神,现将《十堰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十堰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评估办法 十堰市教育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学校 安全管理 评估办法 通知 抄 送:省教育厅、市政府办 十堰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7年8月30日印发 共印8份 附: 十堰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评估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委联合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有关精神,切实抓好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全市学校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和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订十堰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评估对象及内容 1、本《办法》的评估对象为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 2、评估内容包括学校安全常规管理(15分),公共安全管理(10分),交通安全(8分),消防安全(8分),疾病预防与饮食卫生安全(16分),校舍安全(12分),设备设施安全(8分),集体活动安全(11分),校园周边环境安全(12分)等九项A级指标,评估总分为100分。A级指标下又分解为领导机构、组织管理、职责制度、课程设置、宣传教育、管理措施等24项B级指标。 二、评估办法 1、十堰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评估分类进行,全市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市直中小学、幼儿园由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办公室、督导、基教、职成教、体卫艺、党办、计财等科室参加,按照《十堰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评估标准》(评估标准附后)进行检查评估;各县市区所辖普通初中、小学、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局负责组织相关科室按照《评估标准》进行检查评估。 2、检查评估工作采取听、看、查、访、评、交的方式进行。即:听取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实地察看学校校园内外环境、学生食堂宿舍、学校校舍、设备设施等,查阅安全管理制度、教师教案、安全教育活动记录等档案资料,请师生和学生家长代表座谈访问,按评估标准综合评定分数,同学校领导交换意见。 3、综合评估分级确认,市教育局组织对全市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市直中小学、幼儿园评估分数达到90分以上的单位授予十堰市学校安全管理先进单位称号,对评估分数达到80分以上的单位确认为十堰市学校安全管理合格单位,对评估分数在80分以下的单位为限期整改单位。县、市(区)教育局组织对辖区普通初中、小学、幼儿园评估分数达到90分以上的单位,由县、市(区)教育局授予县、市(区)学校安全管理先进单位称号,对评估分数达到80分以上的单位,确认为县、市(区)学校安全管理合格单位,对评估分数在80分以下的单位为限期整改单位。 三、申报及评估 1、十堰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检查评估作为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今年为首批检查评估,以后每年评估一次,采取分批进行、分级推进的方式,计划经过五年时间,全市所有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全部实现合格以上标准。 2、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检查评估程序为学校首先按照《评估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基本符合条件后,由县、市(区)教育局向市教育局申报,市教育局组织人员进行检查评估后确认。市直学校、幼儿园自查自评符合条件后直接报市教育局组织评估确认。县(市、区)教育局所辖中小学、幼儿园检查评估程序由县(市、区)教育局制定。 四、发证及管理 1、市教育局对检查评估后达到十堰市学校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和合格单位的学校(幼儿园)颁发匾牌和证书,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将在有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对不合格单位要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 2、达到十堰市学校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和合格单位的学校(幼儿园)要按照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有关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精神和要求,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探索和创新学校安全管理的新方法。市教育局每年定期组织学校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和合格单位学校(幼儿园)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对外交流、业务培训、参观考察等活动。 五、本年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能评为学校安全管理先进单位或合格单位 1、已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的; 2、有严重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的; 3、发生学生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的; 4、受到上级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5、有群众和家长来信、来电举报,情节严重,经查证属实的。 六、复查及其它 1、从今年起,市教育局将学校安全管理评估活动列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市教育督导室将每年对十堰市学校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和合格单位进行不定期复查,对工作停滞和安全管理弱化,安全防范松懈,管理水平下降、连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市教育局将作为挂牌整改单位,取消其称号,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