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十教字[2007]84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初中、小学: 为促进我市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各学校不得随意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也不得随意减少非考试科目的课时。认真执行课程计划中关于开展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规定,保证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保证小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不少于10天,初中学生每学年不少于20天。 二、严格学生用书管理,不得乱编、滥印、乱发教材和教辅资料。各地各学校必须在市教育局下发的《用书目录》中选用教材和教学用书,不得组织征订或向学生推荐《目录》以外的教辅资料、练习册和复习资料。坚决抵制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 三、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活动时间,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各学校要按照鄂教基[2006]5号(《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全省义务教育学校作息时间的通知》)文件要求,合理安排教学活动时间、学生到校和离校时间、课外作业时间等,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各学校不得利用假期或休息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更不得举办收费性质的兴趣班、特长班、辅导班、补习班、托管班等。 四、严格考试和竞赛活动管理。各地各学校要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制度,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招生范围组织招生,对符合条件的片内生必须无条件接受,不能通过考试、考核、测试等方式选拔学生,不能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依据,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考试次数,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得按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凡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中小学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其他部门、团体组织的竞赛活动。经批准的竞赛活动也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学生参加。 五、严格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各中小学校要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局、湖北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价费[2007]46号)规定的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其他费用一律不得收取。 六、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编班管理。学校要均衡编班,均衡设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不能以各种名义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校内举办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班。确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的,要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不得借此向学生加收费用。 七、加强对教学组织的管理。各地各学校要按照市教育局下发的《中小学校历》安排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随意更改日程安排,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 八、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切实加强教师管理。广大教师要为人师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职教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举办补习班、兴趣班等,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和为校外培训机构提供有偿招生服务;休息日在外兼课的,需经所在学校审批。要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认真完成本职工作。要平等对待每个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特别是要主动关心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促进全体学生共同成长进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中小学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负总责。今年下半年,全省将开展中小学行风评议活动,各地、各学校要借这次行评东风,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制度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切实规范办学行为。新学期开始后,市教育局将通过聘请一批社会监督员、设立举报电话、不定期到各地、各学校检查等方式,对全市中小学办学行为情况进行监控,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学校和相关责任人将予以曝光和处理。 十堰市教育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