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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顺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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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安府办发〔2010〕74号

颁布部门: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6-13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安顺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0〕7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安顺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安顺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4号)、《中共安顺市委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市发〔2010〕9号),设立安顺市旅游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市场监管和应急救援职责。
(三)加强旅游对外新闻宣传和旅游信息网络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旅游业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制定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措施;统筹协调全市旅游业发展工作。
(二)拟订全市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全市旅游整体形象对外宣传和重大旅游推广活动。
(三)组织旅游资源普查、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产品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监测旅游经济运行情况,负责旅游统计、信息发布和旅游信息化工作;协调、指导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四)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企业、从业人员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实施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指导并审核报批旅游区(点)的等级评定工作;组织和指导旅游定点工作;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五)贯彻执行出入境旅游政策,管理旅游涉外事务和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管理我市旅游行业派驻市外的机构和外省、市及港澳台地区在我市开设的旅游机构;组织指导入境旅游和本市公民出境旅游工作;审核报批设立国内旅行社和国际旅行社。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旅游人才规划;指导旅游培训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对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七)承担市旅游发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八)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安顺市旅游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政务、重要事项督办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等工作;负责财务、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市旅游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市场开发科
承担旅游形象整体宣传、旅游宣传品的规划制作和使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宣传推介工作;承办除港澳台以外的日常旅游外事联络;指导重大旅游节庆活动;承担新闻媒体的协调联络工作。

(三)规划项目科
拟订旅游规划并组织实施,调查研究旅游业发展及旅游经济运行问题;负责旅游发展基金项目申报和旅游专项资金的审核;承担旅游资源普查、规划、统计、开发保护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旅游景区、景点旅游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乡村旅游的发展和旅游产品的规划开发;组织旅游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引导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

(四)质量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监督管理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开展旅游市场综合治理;规范监督旅游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审核报批设立国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承担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承担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本部门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并依法进行有效监督;承担市假日旅游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教育培训科
拟订人事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等级考试工作;拟订全市旅游人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旅游教育培训、人才培训实施计划和统计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安顺市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含单列纪检监察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副县级纪检监察员1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保留安顺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加挂“安顺市旅游执法支队”牌子,仍为安顺市旅游局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承担全面受理旅游投诉、开展旅游服务质量现场检查和旅游执法工作。核定事业编制5名,均为管理人员。其中:所长(支队长)或副所长(副支队长)1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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