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设置、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有关问题统一规定

设置、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有关问题统一规定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80)交信字2309号

颁布部门:(80)交信字2309号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0000-00-00生效日期:0000-00-00

<p>交通部关于设置、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有关问题统一规定的通知<br /> (80)交信字2309号<br /> 近几年来,由于无线电话的广泛运用和发展,船舶进出口,均采用了甚高频无线电话进行调度生产指挥。这对保证船舶航行安全,提高营运效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据有关部门反映,目前在使用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为加强无线电话的管理,利用船舶航行安全,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下:<br /> 一、部直属单位需设立甚高频无线电话岸台,均由局(公司)审核报部批准。凡未经批准的甚高频无线电话台不得启用。@@<br /> 二、凡已批准设置的无线电话台,应向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申领电台执照。并应在核定的频率上进行呼叫和工作。@@<br /> 三、凡航行于沿海、内河港口的船舶,均须装备甚高频无线电话机,并配备第6、9、16频道(156·300、156·450、156·800兆赫)。@@<br /> 四、水上甚高频无线电话第16频道为国际遇险和安全呼叫通信的频率,各江、海岸话台或港口话台(港监)均应在此频道上进行值守。@@<br /> 五、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时,须与当地港口当局进行联系,应在第16频道上守听和呼叫,沟通后,即应改至岸台指定的工作频道通话。@@<br /> 六、船舶在公海上航行,应守听第16频道。相互间的通话可在第6频道上进行。<br /> 上述规定,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希随时报部。<br /> 1980年11月1日<br /> </p>

同地区相关
无相关记录
同专业相关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黄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噪声污染防治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关于印发黄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持续深化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宣贯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加氢站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