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以及《“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环发〔2007〕124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下载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