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复议文书处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复议文书处理办法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环办[2007]55号

颁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07-05-18生效日期:2007-05-18

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为加强总局行政复议文书管理,提高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处理效率和质量,我局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复议文书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复议文书处理办法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复议文书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复议文书管理,提高法律文书处理效率和质量,根据《行政复议法》、《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文书,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使用和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第三条 在处理行政复议文书过程中,必须为申请人、第三人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章  行政复议文书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行政复议文书分为决定书类、通知书类、函件类三大类。 

  决定书类包括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 

  通知书类包括提出答复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复议告知书、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履行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告知书、停止执行通知书、决定延期通知书、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函件类包括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之一(适用于申请人提出审查)、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之二(适用于总局主动审查)、强制执行申请书等。
 
  第五条 决定书种类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总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不予受理决定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通知书种类

  (一)提出答复通知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

  (二)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根据《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难以认定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

  (三)行政复议告知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四)责令受理通知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责令其受理。

  (五)责令履行通知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六)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告知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告知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听取其意见。

  (七)停止执行通知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被申请人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

  (八)决定延期通知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复议期限。

  (九)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十)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七条 函件类种类

  (一)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之一(适用于申请人提出审查)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二)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之二(适用于总局主动审查)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而又无权处理的,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行政复议文书的拟稿、会签、签发和用印

  第八条 办公厅归口管理行政复议文书处理工作。

  第九条 办公厅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等申请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等答辩材料,并在1个工作日内转政策法规司办理。

  申请人口头申请的,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并送办公厅办理收文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环境信访中提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且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由信访办告知其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并告知其有权受理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在4个工作日内判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起草《不予受理决定书》,会签有关业务司后,报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签发,用总局印章。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起草《行政复议告知书》,会签有关业务部门后,报办公厅主任或办公厅主任授权的办公厅副主任签发,用总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

  对材料不齐的行政复议申请,起草《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报办公厅主任或办公厅主任授权的办公厅副主任签发,用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且材料齐全的行政复议申请,起草《提出答复通知书》,会签有关业务部门后,报办公厅主任或办公厅主任授权的办公厅副主任签发,用总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

  决定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起草《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告知书》,会签有关业务部门后,报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签发,用总局印章。

  第十一条 复议案件审理中涉及到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查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权处理的,政策法规司提出是否撤销、废止、修订的建议,征求有关业务部门意见后报总局领导决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无权处理的,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转送函》,报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签发,用总局印章。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完毕,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经有关业务部门会签后,报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签发,用总局印章。

  第十三条 《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履行通知书》、《停止执行通知书》、《决定延期通知书》、《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经有关业务部门会签后,报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签发,用总局印章。

第四章 行政复议文书送达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主要采用以下四种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

  第十六条 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必须使用送达回执。

第五章 行政复议文书归档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复议案件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待复议案件结案后将完整档案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文书材料以案件为归档形式,作为专项档案归档。 

  跨年度的复议案件,应在受理年度开始收集、整理,办结年度归档。 

  第十九条 下列文书材料,不需归档: 

  (一)询问复议程序的信件、电话记录、谈话记录及复函; 

  (二)复议受案范围以外来信、来访人的申诉、控告等书面材料、谈话记录,以及答复其到有关部门解决问题的信件或记录; 

  (三)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需归档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复议案卷归档文书材料,按下列顺(程)序归档: 

  (一)文件目录; 

  (二)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 

  (三)复议申请书; 

  (四)复议申请人身份证明; 

  (五)复议申请人授权委托书; 

  (六)提出答复通知书; 

  (七)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 

  (八)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告知书; 

  (九)行政复议第三人答复书; 

  (十)行政复议相关材料查阅登记表; 

  (十一)调查询问笔录; 

  (十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十三)提取物证、书证记录; 

  (十四)有关案件审理的记录,如会议纪要、签报等; 

  (十五)行政复议决定书; 

  (十六)送达回执; 

  (十七)证物袋; 

  (十八)封底。 

  第二十一条 文书材料经过排列后,除文件目录外,应逐页编号。页号编在右上角(用铅笔编写页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文件目录应按文件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页号。 

  第二十二条 随文件归档的录音、录像带、光盘等声像档案,应分别注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案号、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二十三条 与案件相关联的证物,应装入证物袋内,并在证物袋上注明名称、数量、特征随同归档文件一并归档。 

  第二十四条 复议案卷备考表右下角应填写归档人员姓名。 

  第二十五条 需要补充文件材料的,必须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按归档要求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地区相关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修订)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题库的通知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更新版)的通知
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19年修订)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修订)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苏州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关于联合公布有关行业领域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目录(修订版)》的通知
关于联合公布有关行业领域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24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