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环境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环境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环函[2004]96号

颁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04-04-13生效日期:2004-04-13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济环字〔2004〕39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卫生部同意,函复如下:

  一、医疗废物环境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

  关于医疗废物的范围和种类,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废物名录已经作出规定。

  国务院2003年6月16日发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为了实施《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环保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公安部于1998年1月4日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该名录列举的第一类危险废物即为“医院临床废物(HW01)”,并明确指出该类废物是“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生的临床废物”。

  二、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

  国务院2000年1月4日发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

  关于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该条例第27条作了专门的限制性规定:“医疗机构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作记录。”该条例第43条规定,对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应当销毁而未进行销毁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10日发布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等五个类别,并列举了六种“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其中,第1种废物组分或者废物名称为:“1. 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第6种废物组分或者废物名称为:“6.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该目录还特别说明:“一次性医疗器械”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用于人体的一次性仪器、设备、器具、材料等物品。

  根据以上规定,对用于人体并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包括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和一次性输液器,不论是否剪除针头,均应按照医疗废物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同地区相关
化工企业变更管理实施规范(T/CCSAS 007-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 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工业领域清洁低碳氢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5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化工企业变更管理实施规范(T/CCSAS 007-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广东省安委会办公室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一线三排”实施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宜昌市危险作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已被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