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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藏库氨制冷装置安全技术规程(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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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85]商食字第2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通用安全类

颁布日期:1985-02-12生效日期:1985-02-12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为了适应我国冷藏加工工业迅速发展、变化的新情况,切实做好制冷装置安全技术工作,我们组织了有关方面的技术人员,对目前商业系统制冷机器、设备性能和技术装置的状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参阅了国外有关的标准资料,重新制定了《冷藏库氨制冷装置安全技术规程(暂行)》。现将《规程(暂行)》及随文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报告我们。

  1960年,商业部食品局制定的《冷藏库氨制冷装置安全技术规程》同时终止。

冷藏库氨制冷装置安全技术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确保氨制冷装置的安全运行,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制冷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商业系统冷藏库氨制冷装置的设计、安装、操作、维修和管理。商业系统各有关单位和企业所制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专业技术标准、技术条件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本规程服从于国家的有关规程和标准。

第二章 安全装置

第一节 安全防护

  第三条 氨压缩机必须设置高压、中压、低压、油压差等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装置一经调整、校验后,应做好记录并铅封。

  第四条 氨压缩机水套和冷凝器须设冷却水断水保护装置。蒸发式冷凝器须另增设风机故障保护装置。

  第五条 为防止氨压缩机湿冲程,必须在氨液分离器、低压循环器、中间冷却器上设液位指示、控制、报警装置。低压贮液器设液位指示、报警装置。

  第六条 在机器间门口或外侧方便的位置,须设置切断氨压缩机电源的事故总开关,此开关应能停止所有氨压缩机的运转。若机器控制屏设于总控制间内,每台机器旁应增设按钮开关。

  第七条 机器间和设备间应装有事故排风设备,其风机排风量应不小于8次/小时换气次数的要求。事故排风用的风机按钮开关须设在机器间门口,并应用事故电源供电。

  第八条 氨压缩机联轴器或传动皮带、氨泵、油泵、水泵等的转动部位,均需设置安全保护罩。

  第九条 禁止闲人进入机器间和设备间。

  第十条 设在室外的冷凝器、油分离器等设备,应设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墙或栏杆。贮氨器(即高压贮液器)设在室外时,应有遮阳棚。

  第十一条 检修氨压缩机、辅助设备、库房内冷风机、蒸发管道、阀门等,必须采用36伏以下电压的照明用具,潮湿地区采用12伏及以下的。

  第十二条 机器间外应设有消火栓。机器间应配置氧气呼吸器、防毒衣、橡皮手套、木塞、管夹、柠檬酸等必须的防护用具和抢救药品,并设在便于取得的位置,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确保使用。操作班组的工人,应熟练地掌握氧气呼吸器等的使用和抢救方法。

第二节 仪表和阀门

  第十三条 每台氨压缩机的吸排气侧、中间冷却器、油分离器、冷凝器、贮氨器、分配站、氨液分离器、低压循环器、排液器、低压贮氨器、氨泵、集油器、充氨站、热氨管道、油泵、滤油装置以及冻结装置等,均须装有相应的氨压力表。

  第十四条 氨压力表不得用其他压力表代替,且必须有制造厂的合格证和铅封。氨压力表量程应不小于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不大于最大工作压力的3倍,精度不得低于2.5级。蒸发压力侧应采用能测量真空度的氨压力表。

  第十五条 氨压力表每年须经法定的检验部门校正一次,其他仪表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十六条 氨压力表的装设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须避免冻结及强烈震动。若指示失灵,刻度不清,表盘玻璃破裂,铅封损坏等,均须立即更换。

  第十七条 每台氨压缩机、氨泵、水泵、风机,都应单独装设电流表,应有过载保护装置。

  第十八条 氨压缩机间应设有电压表,并定时记录电压数值。当电网电压波动接近规定幅度时,要密切注意电流变化、电机温升,防止电机烧毁。

  第十九条 经常检查电气设备的完好性。电缆管用不燃的绝缘材料包裹,大功率负荷电缆不得直接与聚苯乙烯或聚氨脂隔热板型建筑物接触。

  第二十条 氨压缩机的吸排气侧、密封器端、分配站供液、热氨站的集管上,应设置温度计,以便观察和记录制冷装置的运转工况。

  第二十一条 氨压缩机上的高压安全阀在吸排气侧压力差达到16公斤力/厘米时应自动开启;双级压缩机之低压机(缸)上的中压安全阀,当吸排气侧压力差达到6公斤力/厘米时,应能自动开启,以保护氨压缩机。

  第二十二条 冷凝器、贮氨器、排液器、低压循环器、低力贮氨器、中间冷却器等设备上均须装有安全阀。当高压设备压力达到18.5公斤力/厘米,中、低压设备压力12.5公斤力/厘米时,安全阀应能自动开启。

  第二十三条 制冷系统安全管公称管径应不小于安全阀的公称通径。几个安全阀共用一根安全管时,总管的通径应不小于D32毫米,不大于D57毫米,安全阀泄压管应高出氨压缩机间房檐,不小于1米;高出冷凝器操作平台,不小于3米。

  第二十四条 氨压缩机和制冷设备上的安全阀,每年应由法定检验部门校验一次,并铅封。安全阀每开启一次,须重新校正。

  第二十五条 在氨压缩机的高压排气管道和氨泵出液管上,应分别装设气、液止回阀,以避免制冷剂倒流。

  第二十六条 冷凝器与贮氨器之间应设均压管,运行中均压管应呈开启状态。两台以上贮氨器之间应分别设气体、液体均压管(阀)。

  第二十七条 贮氨器、中间冷却器、氨液分离器、低压贮氨器、低压循环器、排液器、集油器等设备,均应装设液面指示器。玻璃液面指示器应采用高于最大工作压力的耐压玻璃管,并具有自动闭塞装置。采用板式玻璃液面指示器则更好。

  第二十八条 中间冷却器、蒸发器、氨液分离器、低压贮液器等设备的节流阀禁止用截止阀代替。

  第二十九条 在氨泵供液系统中,应设自动旁通阀保护氨泵。中间冷却器亦可采用自动旁通阀。

第三章 安全操作

第一节 氨压缩机的安全操作

  第三十条 除出厂说明书的规定外,氨压缩机正常运转的标志为:

  (一)系列化氨压缩机的油压应比曲轴箱内气体压力高1.5~3.0公斤力/厘米,其他采用齿轮油泵的低转速压缩机应为0.5~1.5公斤力/厘米。

  (二)曲轴箱内的油面,当为一个视孔时,应保持在该视孔的1/3~2/3范围内,一般在1/2处;当为两个视孔时,应保持在下视孔的2/3到上视孔的1/2范围内。油温最高不应超过70℃,最低不得低于5℃。

  (三)氨压缩机高压排气压力不得超过15公斤力/厘米,压比等于或小于8.

  (四)单级氨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为80~150℃,吸气温度比蒸发温度(双级氨压缩机的高压级吸气温度应比中间压力下的饱和温度)高5~15℃。

  (五)氨压缩机机体不应有局部非正常的温升现象,轴承温度不应过高,密封器温度不应超过70℃。

  (六)氨压缩机在运转中,气缸、曲轴箱内不应有异常声音。

  第三十一条 当库房内热负荷突然增加或系统融霜操作频繁时,要防止氨压缩机发生湿冲程。

  第三十二条 当机器间温度达到冰点温度时,氨压缩机停止运转后,应将气缸水套和曲轴箱油冷却器内的剩水放出,以防冻裂。

  第三十三条 当湿冲程严重而造成停车时,应加大汽缸水套和油冷却器的水量,防止汽缸水套或油冷却器冻裂。为尽快恢复其运转,可在氨压缩机的排空阀上连接橡胶管,延至室外水池内,将机器内积存的氨液通过排空阀放出。必要时可用人工驳动联轴器,加速进程。

  第三十四条 将配组双级压缩机调换为单级运行,或将运行中的单级压缩机调换为配组双级运行时,须先停车、调整阀门,然后才能按操作程序重新开车。严禁在运行中调整阀门。

  第三十五条 禁止向氨压缩机吸气管道内喷射氨液。

第二节 辅助设备的安全操作

  第三十六条 热氨融霜时,进入蒸发器前的压力不得超过8公斤力/厘米,禁止用关小或关闭冷凝器进气阀的方法加快融霜速度,融霜完毕后,应缓慢开启蒸发器的回气阀。

  第三十七条 冷风机单独用水冲霜时,严禁将该冷风机在分配站上的回气阀、排液阀全部关闭后闭路淋浇。

  第三十八条 卧式冷凝器、组合式冷凝器、再冷却器、水泵以及其他用水冷却的设备,在气温达到冰点温度时,应将停用设备的剩水放出,以防冻裂。

  第三十九条 严禁从制冷装置的设备上直接放油。

  第四十条 贮氨器内液面不得低于其径向高度的30%,不得高于80%。排液器最高液面不得超过80%。

  第四十一条 从制冷系统排放空气和不凝性气体时,须经专门设置的空气分离器放入水中。四重管式空气分离器的供液量以其减压管上结霜呈1米左右为操作适宜。

  第四十二条 制冷系统中有可能满液的液体管道和容器,严禁同时将两端阀门关闭,以免阀门或管道炸裂。

  第四十三条 制冷装置所用的各种压力容器、设备和辅助设备不应采用非专业厂产品或自行制造。特殊情况下必须采用或自制时,须经劳动部门审核批准,经严格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四条 制冷系统的压力容器是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程、规定进行定期外部检查和全面检验。除每次大修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外,使用达十五年时,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包括严格检查缺陷和气压试验。对不符安全使用的压力容器,应予更新。

  第四十五条 制冷装置中不经常使用的充氨阀、排污阀和备用阀,平时均应关闭并将手轮拆下。常用阀门启闭时要防止阀体卡住阀芯。

第三节 设备和管道检修的安全操作

  第四十六条 严禁在有氨、未抽空、未与大气接通的情况下,焊接管道或设备,拆卸机器或设备的附件、阀门。

  第四十七条 检修制冷设备时,须在其电源开关上挂工作牌,检修完毕后,由检修人员亲自取下。

  第四十八条 制冷系统安装或大修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系统气密性试验的压力值,处于冷凝压力下的部分应为18公斤力/厘米,处于蒸发压力和中间压力下的部分应为12公斤力/厘米。

第四节 充氨的安全操作

  第四十九条 新建或大修后的制冷系统,必须经过试压、检漏、排污、抽真空、氨试漏后方可充氨。

  第五十条 充氨站应设在机器间外面,充氨时严禁用任何方法加热氨瓶。

  第五十一条 充氨操作应在值班长的指导下进行,并严格遵守充氨操作规程。

  第五十二条 制冷系统中的充氨量和充氨前的氨瓶称重数据均须专门记录。

  第五十三条 氨瓶或氨槽车与充氨站的联接,必须采用无缝钢管或耐压30公斤力/厘米以上的橡胶管,与其相接的管头须有防滑沟槽。

第四章 安全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为防止损坏库内的蒸发器,货物堆垛要求:距低温库房顶棚0.2米,距高温库房顶棚0.3米,距顶排管下侧0.3米,距顶排管横侧0.2米,距无排管的墙0.2米,距墙排管外侧0.4米,距风道底面0.2米,距冷风机周边1.5米。库内要留有合理的通道。

  第五十五条 温度为0℃及0℃以下的库房内,应设置专门的灯光和报警装置。一旦有人困在库内,可发送信号,传送给机器间或值班室人员,及时解救。

  第五十六条 制冷设备和管道的涂色(见第669页上端表格)

  如几条管道包扎在一起,隔热层外面可涂白色或乳白色,再以被包扎管道的性质,按规定颜色划箭头标明其流向。

  库房内的管道可不涂色。

  --------------------------------

  名 称 | 涂  色 | 名   称 | 涂   色

  --------------------------------

  回气管 | 蓝 色  |  油 管   | 棕 色

  排气管 | 红 色  |  冷凝器、贮 | 银白色

  液体管 | 黄 色  |  氨器    |

  水 管 | 绿 色  |  氨压缩机及 | 按出厂涂色

  盐水管 | 灰 色  |  辅助设备  |

  |      |  截止阀手柄 | 黄 色

  |      |  各种阀体  | 黑 色

  --------------------------------

  第五十七条 氨制冷系统中设备的注氨量按下表所示:

  ----------------------------------

  设 备 名 称 |注氨量(%)| 设 备 名 称 |注氨量(%)

  ----------------------------------

  冷 凝 器    | 15| 非氨泵强制循环 |

  |      | 供液:     |

  洗涤式油分离器  | 20*    |  排管     | 50~60

  贮 氨 器    | 70     |  冷风机    |  70

  中间冷却器    | 30*    |  搁架式排管  |  50

  低压循环器    | 30*    |  平板蒸发器  |  50

  氨液分离器    | 20     |  壳管式蒸发器 |  80

  氨泵强制循环供液:|       |         |

  上进下出排管  | 25      |         |

  上进下出冷风机 | 40~50   |         |

  下进上出排管  | 50~60   |         |

  下进上出冷风机 | 60~70   |         |

  ----------------------------------

  *设备注氨量按制造厂规定,氨液重度均以0.65公斤/升计算。

  第五十八条 制冷系统应采用纯度为99.8%以上的工业用氨作为制冷剂。

  第五十九条 检查系统氨泄漏应用化学试纸或专用仪器,禁止用点燃硫烛的方法。机器间和辅助设备间内严禁用明火取暖。

  第六十条 氨压缩机所使用的冷冻油,应符合机器制造厂所提出的要求。一般规定:360转/分的氨压缩机可用国产13号、18号冷冻油,720-960转/分的可用25号冷冻油;1400转/分以上的可用30号、40号冷冻油。

  第六十一条 由制冷系统中放出的冷冻油,必须经过严格的再生处理,经化验合乎质量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氨瓶的充装、使用和管理

  第六十二条 氨瓶充装前须有专人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充装:

  (一)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字样不易识别气瓶种类的;

  (二)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不能判别装过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的;

  (四)超过检查期限的;

  (五)钢印标志不全,不能识别的;

  (六)瓶体经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氨瓶不得用贮氨器或其他容器代替。

  第六十三条 氨瓶充装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氨瓶充装系数不大于0.53公斤/升,严禁超量充装,严格执行充装重量复验制度,发现充装过量的必须立即作减量处理;

  (二)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充装日期,氨瓶编号,实际充装量,充装者和复验者姓名等;

  (三)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称重衡器的最大称值应为常用值的1.5~3倍,称重衡器的校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六十四条 氨瓶每三年必须交当地劳动部门指定的检验单位进行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由检验单位打上钢印,方可使用。

  第六十五条 氨瓶在使用中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敲击、碰撞;

  (二)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三)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四)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

  (五)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

  (六)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

  第六十六条 氨瓶运输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撞击;

  (二)氨瓶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用汽车装运时应横向排列,方向一致,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帮;

  (三)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

  (四)车上禁止烟火,禁止坐人,车上应备有防氨用具;

  (五)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等及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

  第六十七条 储存氨瓶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旋紧瓶帽,放置整齐,妥善固定,留有通道,氨瓶卧放应头部朝向一方,防止滚动,堆放不应超过五层,瓶帽、防震圈等附件必须完整无缺;

  (二)氨瓶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同室储存,以免引起燃烧、爆炸,并在附近设有抢救和灭火器材;

  (三)储存氨瓶的仓库必须在距离厂房25米、距离住宅和公共建筑物50米以外的地方,仓库内不应有明火或其他取暖设备,氨瓶仓库的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四)禁止将有氨的氨瓶贮存在机器、设备间内,临时存放在室外的氨瓶也要远离热源,并防止阳光曝晒。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六十八条 各冷藏企业及各级主管部门,在企业管理工作中,必须特别注意氨制冷装置的安全技术,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和技术培训时,要同时列入安全技术的内容。

  第六十九条 各冷藏企业和各级主管部门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安全技术机构,或配备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从组织上保证落实安全技术工作。

  第七十条 各冷藏企业必须建立关于氨制冷装置的设计、安装、调试、维修、更新、事故等技术档案,机械设备应具备产品合格证、并作永久性保存;制冷装置的车间运行记录至少应保存五年。

  第七十一条 对从事氨制冷系统操作的新工人,必须进行安全生产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现场教育。徒工必须在老工人指导下才能进行操作;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技术训练,并由地方商业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发给合格证书,无证不准独立操作。企业职工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不违章作业并有权阻止他人违章作业,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防护用品。

  第七十二条 氨制冷装置发生事故,应按劳动部门的有关规程办理。凡属重大事故,企业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劳动部门、直接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企业的各级主管部门在接到每一起重大事故报告时,也应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发生事故不准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同时,企业或企业的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专门调查,做出结论和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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