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标准已被《消防车 消防要求和试验方法XF39-2016 》代替
前 言
本标准的5.2.1、5.2.4、5.2.7、5.5.2.2、5.6.2 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部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旭东、马伟光、韩翔、梁吉林、顾文杰、黄晓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后援消防车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后援消防车(简称后援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0-1998 钢制压力容器
GB/T 1496-1979 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
GB/T 6244-1986 消防车通用底盘系列、型式、基本参数和技术要求
GB6245-1998 消防泵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7258-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956-1998 消防车消防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A/T 114-2003 消防车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QC/T 252-1998 专用汽车定型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后援消防车 auxiliary fire vehicle
向火场补给各类灭火剂或消防器材的消防车。
4 型号及分类
4.1 后援车的代号、术语和型号编制方法应符合GA/T 114—2003 的规定。
4.2 后援车分运水车、供液车、充气车、器材运输车、自卸式后援车五类。
5 要求
5.1 底盘
后援车的底盘应是国家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许可进口的汽车底盘,并符合GB/T 6244-1986 的要求。
5.2 整车
5.2.1 整车参数
后援车的结构参数、质量参数及性能参数应符合表1 的规定。
5.2.2 乘员数
后援车的乘员人数为2 人~8 人(包括驾驶员),每位乘员及随身装备总质量按75 ㎏计。
5.2.3 最高车速和加速时间
后援车最高车速和加速时间应符合表1 的规定。
5.2.4 制动性能
后援车行车制动性能和驻车制动性能应符合GB 7258-1997 对制动系规定的要求。
5.2.5 防雨密封性能
后援车防雨密封性能应符合GB 7956-1998 中4.1.5 的规定。
5.2.6 可靠性
后援车可靠性应符合GB 7956—1998 中4.1.6 的规定。
5.2.7 室内允许噪声(不包括警报器噪声)
按6.7 规定的测量方法测量,驾驶室、乘员室内噪声级应不大于85 dB(A)。
5.2.8 整车制造及装配要求
5.2.8.1 所有铸件外表面应光洁,不允许有砂眼、裂纹等有损强度和外观质量的缺陷。
5.2.8.2 焊接件应焊牢、平整。
5.2.8.3 铆接应紧密贴合、牢固可靠,铆钉应排列整齐,不允许有破裂、松动等缺陷。
5.2.8.4 联接件、紧固件、自锁装置应装备牢固,各种管路应固定可靠。
5.2.8.5 黑色金属(不锈钢除外)紧固件应镀锌、发黑或其他防腐蚀处理。
5.2.9 表面质量要求
5.2.9.1 黑色金属(不锈钢除外)制作表面均须防腐蚀处理。
5.2.9.2 整车外表面应整洁美观,装饰件应牢固、平整,不应涂漆的外露面不允许有油漆。
5.3 发动机系统及功率输出装置
发动机系统及功率输出装置应符合GB 7956-1998 中4.1.7、4.1.8 的规定。
5.4 乘员室及车箱
5.4.1 乘员室地板应平整,并有防尘措施。
5.4.2 乘员室顶窗应启闭方便灵活,关闭后应有良好的密封性,不得自行启闭。
5.4.3 车厢应设置可供安全上下的攀登装置,车顶部采取防滑措施,且能使水自然流下。
5.4.4 器材箱应能合理地安放所配备的器材,装夹可靠,采取方便,且有排水措施。
5.4.5 乘务室及器材箱门的启闭应灵活轻便,密封良好,门锁应牢固可靠,不得自行启闭。门缝须平直均匀。
5.4.6 门窗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玻璃升降器应灵活可靠;不得出现升降不到位,自行下落或破碎;关闭后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
5.5 运水车、供液车
5.5.1 消防泵
消防泵性能应符合GB 6245-1998 的规定。
5.5.2 水路系统
5.5.2.1 水路系统的性能应符合GB 7956-1998 中4.2.3、4.2.4、4.2.5、4.2.6、4.2.7、4.2.9 的规定。
5.5.2.2 供液车的泵和水路系统应耐腐蚀,泵和水路系统应有清洁装置。
5.5.3 水、液罐
5.5.3.1 罐体若为钢板焊接结构,焊缝应牢固、平整、光洁,宽度一致,不得有未焊透、烧穿、夹渣、裂缝等缺陷。
5.5.3.2 罐上部应设直径不小于400mm 的入孔。
5.5.3.3 罐体应用耐腐蚀的材料制成,或应经过防腐蚀处理。
5.5.3.4 罐内应设溢流装置;罐底部应设排污口;罐顶部应设注水装置。
5.5.3.5 罐的容量允差;容量大于或等于12 000L 时为±2%;容量在12 000L 以下时,容量每减少1 000L 其允差绝对值增加0.1%。
5.6 充气车
5.6.1 充气车应至少配备一个充气机,充气机的工作压力不小于30 MPa,流量应大于500 L/min,保证同时有两个以上的充气口,充气接头尺寸为G 5/8 B 螺纹,同时应配备相应的发电机、移动式照明灯及操作台的照明设备。
5.6.2 压力容器罐的设计、制造应符合GB 150-1998 的规定,并具有相应的设计(或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
5.7 器材运输车
器材运输车的器材布置应易于取放,固定机构应可靠,并按用途和功能予以分类布置。
5.8 自卸式后援车
5.8.1 根据其不同的要求满足于相应的功能。
5.8.2 举升机构应动作可靠,连续举升100 次后不影响正常工作,液压系统不得出现液压油泄漏现象,液压元件动作正常,不出现异常情况,液压油温应不超过80℃。
5.8.3 箱体固定应可靠,应有锁紧机构。在行驶过程中,不应出现箱体倾斜、移位。
5.9 操作及仪表监测系统
5.9.1 系统中的各操纵手柄均应设置相应的指示牌。
5.9.2 各操纵机构应轻便可靠,自动控制机构应有应急措施。
5.9.3 应设有仪表监测系统,并安置在便于观察操纵的位置上。
5.9.4 手油门应操作方便,并能保持气节门或齿条在指定位置上工作。
5.10 电气系统
5.10.1 后援车所有用电设备总功率不得超过发电机额定功率的1.4 倍。
5.10.2 后援车应设置火场工作照明灯。
5.10.3 乘员室、操纵仪表板、泵房、器材箱等处应安装照明灯。
6 试验方法
6.1 整车外观、制造和装配质量
检查整车外观、制造和装配质量,其结果应符合5.2.9、5.4、5.6、5.7、5.8、5.9、5.10 的规定。
6.2 整车、消防泵及水路系统
整车、消防泵及水路系统的性能试验方法按GB 7956-1998 第5 章的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1、5.3、5.5 的规定。
6.3 制动性能
按GB 7258-997 中6.2、6.4 的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4 的规定。
6.4 可靠性
按GB 7956-1998 中5.6 的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6 的规定。
6.5 加速性能和最高车速
按GB 7956-1998 中5.3 的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3 的规定。
6.6 防雨密封性能
按GB 7956-1998 中5.5 的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5 的规定。
6.7 室内噪声
室内噪声测试方法按GB/T 1496—1979 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7 的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定型检验
7.1.1 新产品试制完成后应进行定型检验,定型检验的样本为1 辆。
7.1.2 定型检验的实施条件按QC/T 252-1998 中4.1、4.2、4.3 的规定。
7.1.3 定型程序按QC/T 252—1998 中4.4 的规定。
7.2 检验项目
后援车按本标准的所有项目及汽车法规项目检验。
(仅供学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