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2月23日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方案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我省节能减排的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按2005年不变价格计算)从2005年的0.79吨标煤/万元下降到0.66吨标煤/万元,比“十五”期末下降16%。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城市和列入国家、省循环经济试点的城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总体水平下降18%;东西两翼地区和粤北山区城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总体水平下降16%;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总体达到21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20%;全省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均削减15%,分别控制在89.9万吨和110万吨以内;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60%以上,其中山区达到50%以上,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市区达到70%以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5%。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落实责任分工,突出重点难点,建立节能减排的长效工作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我省节能减排目标,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控制增量,推进我省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严把项目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环评、土地、节能、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关口,新上项目技术水平和能耗水平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对企业搬迁改造实行严格的节能减排准入管理。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全面落实国家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适当提高电价。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厅、外经贸厅、建设厅、物价局等部门负责)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我省相关产品目录的淘汰类产品的产能,综合运用价格、环保、土地、市场准入制度、安全生产等多种手段,促使其加快退出;同时加快制订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大我省电力、钢铁、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研究制订我省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制订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和措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当地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省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省财政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局、质监局、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五)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2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九大产业发展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粤府〔2005〕1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粤府办〔2005〕15号)和《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广东新型工业化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44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高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根据不同行业情况,按照国家规定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积极引导外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和资金密集型、环境友好型产业,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鼓励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优化吸收外资统计指标体系,强化土地集约利用、环保、节能等绩效指标。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沿产业链上下游拓展业务,从事研发、设计和营销服务,创立自主品牌。(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厅、外经贸厅、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负责)
(六)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抓紧制订出台我省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快发展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和应用,推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加强资源调查评价。稳步发展替代能源,制订发展替代能源中长期规划。统筹规划电源电网建设,积极实施“西电东送”战略,大力发展核电,优化发展火电,适度发展天然气电,合理配置抽水蓄能电站,积极发展农村水电。争取到2010年,全省核电装机容量达到600万千瓦,风电装机70万千瓦;2020年核电装机2400万千瓦,约占国内核电装机的60%,风电装机达300万千瓦。加快推广使用大容量、低能耗发电机组,采用先进的输、变、配电技术和设备。抓紧开展生物柴油基础性研究和前期准备工作,推动以煤气化为基础的多联产(IGCC)示范工程,推进新型工业锅炉代油节能技术及装备研发和制造。推广应用清洁煤燃烧技术。(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交通厅、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科技厅等部门负责)
(七)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关于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粤府〔2005〕1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会展、旅游、文化、传播媒体、信息服务等市场潜力大、能耗低、污染少的现代服务业,积极发展生产服务业,促进服务业与工业协调发展。着力做大做强高技术产业,落实我省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以及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快我省高技术产业发展步伐,进一步提高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在我省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信息产业厅负责)
三、多方筹措资金,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八)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着力抓好我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形成20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主要是:实施钢铁、水泥、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在电力、有色、石化、纺织、食品、医药、建材等行业实施电机系统节能工程;在冶金、石油石化、化工、医药、建材等行业组织实施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建设珠江三角洲天然气利用管网,配套建设一批液化天然气(LNG)电厂;建设和改造热电联产机组;开展乳化焦浆/油(EGC)代油节能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试点;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8个,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启动15个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广项目;推广高效照明产品500万支,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更换节能灯。(由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建设厅、科技厅负责)
(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是实现COD总量控制目标的重要措施。2007年到2010年,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680万吨以上,重点推进全省县城、中心镇和珠三角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污水处理配套管网的建设和改造,使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后1年内实际处理污水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3年内不低于75%;加强污水处理厂监管,确保正常运转、达标排放。加大工业废水处理力度,确保污染源达标排放。强化水功能区管理,加大力度关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积极开展我省主要供水水库富营养化防治和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及重点流域水域水生态修复工作。(由省环保局、建设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十)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新建燃煤电厂严格执行脱硫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产“三同时”的规定。加快实施已建成(在役)火电机组脱硫治理工程建设,确保在2008年前完成全省所有单机12.5万千瓦以上现役火电机组脱硫治理工程建设。到“十一五”期末,省内所有火电机组全部完成脱硫治理工程建设。全省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5年减排50万吨左右。(由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十一)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重点节能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各地要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各级政府是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可根据本地实际对重点建设项目适当予以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落实企业污染治理责任,各地对重点流域内的工业废水治理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由省财政厅、经贸委、建设厅、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
(十二)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加快编制出台我省发展循环经济总体规划,出台各个重点领域的专项规划或中长期规划。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开展,督促试点单位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大投入力度,推进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组织专家指导我省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加强对清远华清、汕头贵屿等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指导,积极探索促进废旧电子电器回收利用的规范化发展。研究建立省循环经济评价考核体系,适时启动我省第二批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稳步推进重点行业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由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科技厅等部门负责)
(十三)加大节水力度。尽快完成省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积极组织实施“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尽快完善东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修订《广东省用水定额》;采用节水技术,继续推进灌区节水改造及农业节水示范项目建设;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抓好公共设施和用水大户的节水工作,实施一批重点行业节水改造的重点项目。“十一五”期间,全省创建300家节水型示范企业,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由省水利厅、农业厅、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建设厅、海洋渔业局负责)
(十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深入开展。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2913号),组织编制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专项规划。规范我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全面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促进粉煤灰、煤矸石、大宗工业废弃物、农林废弃物等综合利用。“十一五”期间我省争取获得国家核准建设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60万千瓦,力争120万千瓦。指导清远市继续做好国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落实5-10家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企业。切实执行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推进第二批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确保2008年底前43个城市实现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目标。(由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十五)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并逐步延伸覆盖到邻近的村镇。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推广广州、深圳市垃圾分类收集的经验,最大限度实现废旧资源的再利用、资源化。对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电厂,积极向国家推荐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由省经贸委、建设厅、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十六)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尽快制订加快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的意见。采取强制审核和自愿申报相结合的方法,加大在企业推行清洁生产的力度。“十一五”期间,新增省清洁生产企业300家,对500家企业实施强制清洁生产;2007年对60家企业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对100家左右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扩大清洁生产的推行范围,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省循环经济试点企业以及列入省“双千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积极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制订和发布我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合理科学使用农药、肥料,减少农村面源污染。(由省经贸委、环保局、科技厅、农业厅、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五、依靠科技进步,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推广
(十七)加强节能减排技术的自主研发。研究编制节能减排技术“十一五”期间和年度科技开发计划,促进节能减排技术的研究开发。积极组织申报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等科技专项计划中,安排一批节能减排重大技术项目,攻克一批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继续开展粤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联合招标工作,重点解决高耗能产业节能减排问题,提高整体节能水平,有效降低工业能耗。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积极研发制造节能、节水、节材、低耗、环保型装备,研发应用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附加值的技术工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由省科技厅、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十八)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将节能减排领域的共性、关键性技术纳入产业发展计划,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节能减排重大科技专项。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在重点行业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节能减排技术、设备、工艺和节能材料。组织实施能源系统优化、冷热电三联供、炉窑改造、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重点节能改造专项工程;鼓励推广节能自愿协议、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新机制。加强节能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应用。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由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水利厅、建设厅、农业厅等部门负责)
(十九)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加快节能技术服务队伍建设,培育社会节能服务中介力量。逐步完善节能服务网络,规范节能技术服务市场。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电力需求侧管理、能效电厂等节能新机制、新方法。积极支持节能设备和技术研发供应商、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通过节能效益分成等多种方式为企业以及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由省经贸委等部门负责)
(二十)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大力推动节能减排基础设施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全面推行节能减排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制度。省有关部门要支持节能减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利用国内银行、国外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对产业化项目可适当给予补助。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促进我省环保产业的发展。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推动环保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由省经贸委、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一)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广泛开展国际节能减排合作,及时掌握国际节能减排技术发展的动态和信息,与有关国际组织建立节能环保合作机制,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进一步加强与港澳地区在节能环保领域的合作,推进香港政府资助的清洁生产支援试验项目。引导我省重点耗能企业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利用清洁发展机制(CDM),推动我省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由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环保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
六、实行问责制,强化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二)建立健全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省政府成立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由黄华华省长任组长,黄龙云常务副省长、佟星副省长、林木声副省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其中节能工作由省经贸委负责,污染减排工作由省环保局负责。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省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由省委组织部,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环保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三)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建立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和完善重点耗能企业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建立健全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及能源消耗统计制度,建立我省能源消耗基础数据库,及时编写和公布全省能源利用状况。对钢铁、石化、建材、造纸等高耗能行业制订强制性的能耗限额标准,建立和完善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标准和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减少入海污染物排放量,逐步建立和实施我省重要海域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和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省监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按照国家规定完善我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制度。(由省统计局、经贸委、环保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厅、海洋渔业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四)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尽快出台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尽快把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落到实处,加强对各地开展节能评估与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及区域、流域、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时,要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未取得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或行业限批;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核准,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银行不得给予贷款。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未达到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罚。(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环保局、工商局、海洋渔业局,广东银监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五)加强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十一五”期间全省列入“双千节能行动”的企业实现节能1000万吨以上标准煤。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重点耗能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开展能源审计,并定期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未完成节能任务的企业,要强制实行能源审计。2007年要启动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节能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省属国有企业要全面推进创建资源节约型企业活动,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由省经贸委、环保局、人事厅、国资委、统计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六)实施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订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研究制订蓄冷电价政策,促进电能合理利用,降低整体能耗。切实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经贸电力能源〔2006〕809号),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推进能效电厂试点工作,提高电能使用效率。(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局、物价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七)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逐步开展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十一五”期间,全省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严格实施现行建筑节能标准,广州、深圳市等有条件的地区要制订实施更高的节能标准。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2007年要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管工作,首先在广州、深圳市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再逐步推向全省。(由省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二十八)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合理进行城市(际)功能区和快速公交设施(包括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严格实施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限制高耗油、高污染汽车发展,鼓励节能环保型汽车发展,加快淘汰老旧铁路机车、汽车和船舶,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加快开发和推广液化石油气(LPG)、液化天然气(LNG)、二甲醚、生物柴油等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汽车。公布实施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推进替代能源汽车产业化。建立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申报和公示制度;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条件的地方要适当提高排放标准。对达不到排放和能耗标准的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推广使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先进科技和信息手段进行道路运输组织管理,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由省交通厅、建设厅、科技厅、环保局、质监局、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二十九)积极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制度。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应用范围,推行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在家用电器、照明等产品领域建立有效的国际协调互认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应用范围,推行能效标识在终端用能设备和建筑上的应用。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对电(燃)气热水器、家用电器及照明灯具等产品能效标识和节能指标的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格查处虚假标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能效质量欺诈行为。(由省质监局、经贸委、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三十)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各级节能监察中心。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监管体制。积极研究完善环保管理体制机制问题。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建立重污染行业、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督员制度。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依托协会、学会等开展节能减排专业服务和政策研究等工作。(由省经贸委、环保局、建设厅、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七、加快法规标准建设,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三十一)健全规章制度。加快我省节能减排的立法工作,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积极推动节约能源条例、循环经济条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珠三角空气污染防治条例、江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制订及修订工作。抓紧建立健全节能监察管理、建筑节能管理、排污许可证、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等制度。(由省经贸委、环保局、建设厅、水利厅、法制办、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三十二)建立节能环保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环保标准,按国家有关要求指导和规范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工作。组织制订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耗能行业计量器具配备及节能评价、监测等地方标准。(由省经贸委、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建设厅、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三十三)实行烟气脱硫设施在线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2007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级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严格执行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政策,加大监管和执罚力度,对无故停运脱硫设备或脱硫效果不达标的电厂,要按规定扣减脱硫电价,并向社会公布。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由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物价局等部门负责)
(三十四)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监管。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污水处理费的支付应在具有相关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污水处理量和出水水质报告,并经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方予核定拨款。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同时,要在2008年前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要公开通报,并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1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或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省专项资金补助,并暂停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由省财政厅、建设厅、水利厅、环保局、物价局等部门负责)
(三十五)加大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力度。省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要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强化上市公司节能环保核查工作。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执法不力、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由省经贸委、环保局、监察厅等部门负责)
八、完善政策措施,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六)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引导作用。认真落实国家相关价格政策,鼓励风力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全面征收水资源费,适度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快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已经基本实现抄表到户的城市,要在水价调整时同步实行阶梯式水价;其他城市力争在2008年底前实施。积极推进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到“十一五”期末,在全省所有城市全面实施。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落实扶持再生水、海水淡化水生产的价费政策,降低再生水、海水淡化水生产成本和价格。逐步提高主要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核定排污当量和排污费征收额,严禁随意减免排污收费,进一步提高排污费征收率。加大污水处理费政策实施力度,凡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含县城),必须在2008年上半年前开征;已经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含县城),到2008年底的征收标准达不到合理盈利水平的,要实行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到“十一五”期末,所有城市(含县城)要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合理盈利水平。全面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已开征垃圾处理费的城市(含县城),收费标准要逐步提高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水平;暂时达不到保本微利水平的城市(含县城),要制订和实施最低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建设厅、水利厅、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三十七)加大财政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省及各地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对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调整优化现有技术改造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结构,重点向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节能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倾斜,促进企业节能技术、产品、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研究建立相对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扶持节水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全省未开征或停止征收的地区要在2007年内实施征收。研究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和渔船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由省财政厅、经贸委、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局等部门负责)
(三十八)全面落实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积极落实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力度,确保足额征收,利用税收等经济手段促进土地高效利用。(由省国税局、地税局、经贸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三十九)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通过定期编制发布节能环保产品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录等政策性调节手段,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流向,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的直接融资支持力度,优先做好符合节能环保条件的企业和节能环保领域企业的上市资源培育工作,为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提供指导和服务。鼓励支持利用产业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新型融资方式,筹措大型节能减排工程建设资金。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探索保险企业参与高污染风险行业风险抵押金管理的方式,逐步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建立完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与环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从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起步,逐步将企业环保审批、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核、环保先进奖励等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管理系统。引导金融机构在为企业或项目提供授信等其他金融服务时,把审查企业信用报告中的环保信息、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限制向污染严重企业贷款。(由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局、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九、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意识
(四十)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和省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成果,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由省委宣传部,省经贸委、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四十一)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组织好每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城市节水宣传周以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宣传活动。各地要广泛动员和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开展以节能减排为主要内容的全民节约共同行动,组织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学校、社区等活动,建立崇尚节约的社会风尚和生活方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约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环保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由省委宣传部,省经贸委、环保局、水利厅、科技厅、教育厅等部门负责)
(四十二)对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各地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由省经贸委、环保局、人事厅,省委党廉办、省委宣传部等单位负责)
十、政府带头,发挥表率作用
(四十三)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各级机关要自觉主动做好节约资源能源工作,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做全社会节能环保的表率。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订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省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要制订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及实施进展情况要及时报省经贸委备案。(由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文化厅、卫生厅、质监局、统计局、体育局等部门负责)
(四十四)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各地要以节电、节油为重点,抓好办公楼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及加强对用能设施的节能管理,降低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各级机关要制订计划,分期分批完成办公楼空调系统的低成本改造;全面开展食堂燃气灶具改造,“十一五”时期实现食堂节气20%;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在省直机关开展政府机构办公区和住宅区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推动公务车节油,推广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由省经贸委、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四十五)在全省政府采购中实施强制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和《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建立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由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附件:“十一五”时期我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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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 内容 │ 单位 │“十一五”时期 │2007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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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大压小”关停 │ │ │ │2008年、2009年 │
│电力 │ │万千瓦 │ 900 │ 280 │各关停385、301 │
│ │ 小机组 │ │ │ │ │
│ │ │ │ │ │ 万千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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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积300立方米以下 │ │ │ │ |
│ │高炉,公称容量20 │ │ │ │ │
│钢铁 │ │ 万吨 │ 1000 │ │ │
│ │吨及以下转炉、电 │ │ │ │ │
│ │炉,中频感应炉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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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淘汰立窑等落后 │ │ │ │ 2008年底 │
│水泥 │ │ 万吨 │ 3000 │ │ 前后各淘汰 │
│ │ 水泥产能 │ │ │ │ │
│ │ │ │ │ │ 1500万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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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学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