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我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安全风险及其等级研判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是指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严重性的组合。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各方主体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一)风险分级。风险等级的确定可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提供的风险矩阵法开展,按照从高到低的原则将风险研判为四个风险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1.重大风险(红色)。指现场的作业过程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极易引发群死群伤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施工作业。其中,工程项目存在四个及以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同时施工作业的,纳入重大风险管控。
2.较大风险(橙色)。指现场的作业过程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极易引发人员重伤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作业。其中,工程项目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的,纳入较大风险管控。
3.一般风险(黄色)。指现场的作业过程存在一定安全风险,可能会导致人员轻伤事故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施工作业。
4.低风险(蓝色)。指现场的作业过程存在较低安全风险,可能会造成人员轻伤及以下事件或较低的经济损失的施工作业。
(二)风险识别。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首要责任,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牵头组织参建各方主体对工程项目全施工周期安全风险进行识别,研判本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风险等级,并向主管部门填报《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控表》(附件1),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应对企业填报的风险等级进行审核校正。
(三)压实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参建各方主体应根据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等级,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排查、辨识、分析、确认、控制、消除或降低安全风险。同时,应做好安全风险警示,建立完善风险公告制度,通过安全手册、安全公告栏、安全“晨会”、安全教育培训、岗位风险告知卡等多种方式将风险情况、防范措施等告知进入风险区域的人员,使其掌握规避风险的措施要求。对存在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标明风险危险特征、可能发生的事件后果、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建设单位应每季度定期向属地主管部门报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控表》,存在重大风险的,应每月至少向属地主管部门报告一次风险管控情况,详细报告管控措施及效果。各市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本辖区的工程项目施工重大风险情况,于每年1月5日和7月5日前报送至我厅。
(四)实施差别化监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要建立本辖区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风险清单管理制度,结合实际,按照以下不同情形实施差异化巡查管理,重点对风险点、危险源进行巡查。巡查次数不包含上级部门(含市、省、国家)的各项督查、抽查。
1.安全风险研判为低风险的,巡查频次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1次。
2.安全风险研判为一般风险的,巡查频次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直至风险等级降低。
3.安全风险研判为较大风险的,巡查频次原则上每2个月不少于1次,直至风险等级降低。
4.安全风险研判为重大风险的,巡查频次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直至风险等级降低。
(五)提级监管。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工程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应及时调整巡查频次,按提高一级风险等级进行提级监管(重大风险除外,但应在事故发生后至完成整改前,每月增加一次巡查)。
1.工程项目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2.工程项目建设各方主体在我省被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安全方面行政立案处罚或工程项目发生影响较大安全突发事件的。
3.工程项目存在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
4.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任何一方累计3次及以上被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记录不良行为的。
5.建设单位填报工程项目风险等级低于实际风险等级的。
6.遇到极端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等情形的。
7.应上级部门要求或由下级部门提请提级监管的。
工程项目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该工程项目风险等级升级为重大风险,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在广东省内的其他工程项目均按提高一级风险等级加强监管(重大风险除外,但应在事故发生后至整改完成前,每月增加一次监督检查)。
(六)动态调整风险等级。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各方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周边环境、施工工艺、工程措施、工程进度等情况的变化,动态评估、调整安全风险等级和相应的管控措施。如采取措施后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的,经评估后可以按程序降低等级;如存在风险应控未控、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等情况的,要提高风险等级。
二、精准实施隐患排查治理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工程项目建设各方主体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各方主体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一)隐患分类。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照现行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行判定。一般事故隐患是指除重大事故隐患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
(二)开展隐患排查和建档监控。参建各方主体应对工程项目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构建隐患数据库建档监控(可参考附件2)等制度,推动全员自主开展隐患排查,并落实治理和考核工作,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实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号的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隐患排查要与风险识别统筹结合开展,针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同步开展风险识别与管控。
参建各方主体应开展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工作,结合本工程项目风险及管控情况,明确隐患排查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排查范围、程序、频次、统计分析、效果评价和评估改进等要求。遇到极端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前应开展专项排查。
(三)落实隐患治理。参建各方主体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及时组织治理消除,并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安全会议、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相关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停止作业或停用有关设施设备等,必要时应停工整改。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治理,实现动态清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参建各方主体应当制定隐患自查自治的正向激励措施、职工群众举报隐患奖励制度、隐患治理全员参与机制,发动全员主动参与排查和消除隐患或不安全因素。鼓励从业人员、社会公众对隐患治理责任不落实,危及生产安全的行为和状态进行投诉或举报。对发现、消除和举报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扬,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力度。
三、严肃安全生产监督执法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纳入监管重点,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主体双重预防机制运行效果和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重大风险、较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一)对监督检查发现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参建各方主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监督整改:
1.对未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机制、岗位责任体系的予以预警,督促整改。
2.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及其等级辨识、评估、登记、公告、改进等工作的予以通报,督促限期整改。
3.对重大风险未制定管控措施及应急措施的予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4.重大风险管控失效形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采取措施立即停工整改,并向社会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对监督检查发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参建各方主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监督整改:
1.对未建立完善隐患管理制度、机制、岗位责任体系,或未按规定对隐患登记、监控、治理、评估等工作的予以通报,限期整改。
2.对未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治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予以挂牌督办责令停工整改,并向社会公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控表
2.房屋市政工程项目隐患数据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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