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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的通知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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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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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东环〔2024〕69号

颁布部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08-01生效日期:2024-08-01

各生态环境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为进一步发挥生态环境处罚惩教结合的作用,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提高企业环保自律意识,促进严格执法、自觉守法与普法宣传的有机结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对《东莞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进行修订,现形成《东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本指引自2024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STHJJ-2024-053。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日

东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全市中心工作,为推动“百千万工程”、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建设国际科创制造强市、绿美东莞建设等重点工作目标的实现,以高水平保护推动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实现东莞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并为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惩教结合的作用,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提高企业环保自律意识,促进严格执法、自觉守法与普法宣传的有机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职责分工

  (一)立案调查部门:负责文书送达;负责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二)案件审查部门:负责受理当事人提交的道歉承诺申请资料及整改资料等;对受理的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具体处理建议。

  (三)环保宣传教育中心:负责对当事人参与环保志愿服务活动的统筹协调。

  二、适用情形

  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当事人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主动提出书面申请,并已改正违法行为。

  (二)在东莞日报、东莞时间网、东莞阳光网等主要媒体或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择一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应当同时按本指引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同时对多个违法行为申请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并分别在上述主要媒体或政府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实施“双罚制”的案件,被处罚的个人和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分别公开道歉、分别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

  以下情形不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制度:

  (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方法阻碍、拒不接受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以及有弄虚作假逃避检查行为的;

  (四)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

  (六)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

  (七)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八)公开道歉承诺后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九)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复查发现违法行为仍持续的;

  (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生态环境部门认为不适用的;

  (十一)同一时间检查发现存在两个或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中一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上述情形的;

  (十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定额罚款,或法定最低罚款的;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

  三、从轻处罚标准

  当事人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处罚。

  四、道歉承诺的形式及要求

  (一)采用公开道歉承诺的形式

  当事人应在东莞日报、东莞时间网、东莞阳光网等主要媒体或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择一刊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刊登时间为工作日,如在纸媒登报的,登报尺寸为8*16cm或4*33cm以上。

  (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要求

  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不收取刊登费用。为增强当事人社会责任感、提升当事人生态环境素养,当事人申请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应当同时承诺参加生态环境领域志愿服务活动。

  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原则上由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等身份的人员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当事人为公民或个体工商户,原则上由经营者本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因疾病、残疾或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参加的,经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书面申请及佐证资料后可由近亲属代为参加。

  原则上,当事人应当参加由东莞市环保宣传教育中心指导的环保志愿服务队伍所发布的生态环境领域志愿服务活动,由该队伍做好志愿服务时长登记的管理。如有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当事人可参加广东志愿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i志愿’系统)或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国志愿服务网,https://chinavolunteer.mca.gov.cn/site/home)上发布的东莞市范围生态环境领域志愿服务活动,由所在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记录佐证。当事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至少6 小时/宗,实施“双罚制”的案件,应当分别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同意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志愿服务活动,自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按上述规定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均视为有效时间。当事人完成规定时长的志愿服务活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佐证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因不可抗拒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提交佐证材料的,应当同时提交书面说明和延误佐证材料。是否准许,由生态环境部门决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逾期未完成或拒不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监督志愿服务活动完成情况的,视为放弃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

  五、操作程序及流程

  (一)书面提醒。立案调查部门应当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指引》(见附件1)与《行政处罚告知书》一并送达给当事人。

  (二)主动申请。当事人应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于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案件审查部门提交整改情况资料、《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见附件2)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见附件3)。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它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供书面说明和延误佐证材料。是否准许,由生态环境部门决定。生态环境部门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再受理申请。

  (三)核实情况。案件审查部门根据当事人申请,核实当事人是否符合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情形。必要时,可以通知立案调查部门核实当事人的整改情况。立案调查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反馈给案件审查部门。经核实,符合道歉承诺从轻处罚情形的,呈局分管领导同意后,通过电话或短信等形式通知当事人于3个工作日内开展登报公开道歉承诺工作,并告知当事人于登报后2个工作日内提供登报版面资料;如当事人选择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通过电话或短信等形式通知当事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定时长的志愿服务活动,并告知当事人完成志愿服务活动后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佐证材料,由办案人员按程序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并将公示的界面截图归档保存。不符合道歉承诺从轻处罚情形的,通过电话或短信等形式告知当事人不符合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情形。

  (四)案件审理。案件审查部门根据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的登报版面或网站截图等资料,提出当事人可以予以从轻处罚及从轻处罚后的处罚金额等具体处理建议,按照案件审理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归档备案。案件审查部门应将当事人的整改资料、《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完成志愿服务活动的佐证材料、登报版面或网站截图等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材料归档备查。

  六、其他

  (一)本指引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二)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原《东莞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东环〔2022〕62号)同步废止。

  附件:

  1.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指引.docx

  2. 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参考模板).docx

  3.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参考模板).docx

  4. 公开道歉承诺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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