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5年2月15日被《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批文件的通知》废止,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各有关供热企业:
为加快本市供热企业燃煤锅炉烟气脱硫设施建设,提高脱硫设施运行效率,减少二氧化硫排放,促进环境保护,确保实现“十一五”减排目标,现就本市进一步加强供热企业燃煤锅炉脱硫设施运行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燃煤锅炉烟气脱硫设施建设
本市有关供热企业,应按照上海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07)要求,加快建设燃煤锅炉烟气脱硫设施,及时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设备,严格控制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对脱硫设施运行实行成本补偿
完成脱硫设施项目建设的供热企业,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可对脱硫设施运行实行成本补偿。循环流化床锅炉实施炉内脱硫的,也可进行成本补偿。补偿标准暂定为每吨蒸汽10元。供热企业在正式执行脱硫成本补偿之前,需持环保部门项目验收合格文件(包括烟气连续监测设备验收文件),报本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燃煤锅炉脱硫设施运行管理
安装脱硫设施的供热企业,要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记录脱硫设施运行烟气连续监测数据,确保在线监测系统连续运行。供热企业要确保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运。因脱硫设备维护维修等原因需暂停脱硫设施运行的供热企业,需提前报请环保部门批准。因故障停运要立即报告。脱硫设施停运期间暂停脱硫成本补偿。
四、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监督检查
供热企业无故停运脱硫设施,导致烟气排放未达到环保部门规定标准的,由环保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加征排污费;情节严重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环保部门定期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供热企业烟气排放达标情况。各级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供热企业脱硫设施运行和脱硫成本补偿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执行到位。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