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规范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管理,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我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内部工作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的《重大危险源申报表》(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和附件、资料(如安全检验、检测报告和安全评估、评价报告等)依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核查、登记、备案和建档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中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建立工作领导机构和技术指导机构,健全落实工作责任制,指定专门工作部门,落实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
(二)组织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干部和管理人员参加专门业务培训;督促、组织、指导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管理人员参加专项业务培训;
(三)核实、登记、管理重大危险源数据资料,建立、管理重大危险源信息档案和数据库,建立本级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和信息档案;
(四)督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安全评价),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实施分级管理;
(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机关报送本辖区重大危险源的有关数据资料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它责任。
第三章 登记建档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重大危险源申报表》等登记备案资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不属于重大危险源的,要及时告知生产经营单位。
(二)对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或可以当场补正资料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当场更正或补正。
(三)资料不齐或不符合登记备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生产经营单位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四)受理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后,应指定专人对有关表格、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并建立档案索引,将有关表格、资料存入专门的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妥善保管。
(五)对登记备案资料有疑义的,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有关资质的检验、检测、评价等机构进行评审、核查或论证,确保登记备案资料如实反映重大危险源现状。必要时,应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对有关资料进行核查、论证和组织现场核查。对核查中发现不能反映重大危险源真实情况的,应立即通知生产经营单位补充有关资料。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后,应组织专家进行核审,经初步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后,予以备案,并将安全评估报告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核实后,对界定为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报告,直接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存档;属于一级重大危险源的,由省局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存档;对界定为三级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报告,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予以存档。对界定为四级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报告,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予以存档。
对经审核不符合安全评估要求的,将评估报告退回生产经营单位,并要求限期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完成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后,已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再次核对生产经营单位录入的重大危险源数据资料,对录入资料无误的,进行系统自动备案操作,锁定系统数据库中的有关参数。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录入资料与上报的登记备案资料不符的,应立即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在信息系统中如实补充或更正。
第八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报告核销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参照本工作制度第五条的要求,办理重大危险源核销。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健全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并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本机关管理范围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资料每三个月进行一次电子数据备份。
第十条 每年三月底前,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汇总本辖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数据资料,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
第十一条 实行重大危险源分级报告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部门根据界定的重大危险源等级(即一、二、三、四级重大危险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必须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登记建档;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必须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建档;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必须逐级上报至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建档;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由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建档。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在本机关网站上公布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的有关要求和办事指南,方便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办理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备案工作中,不得向生产经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重大危险源,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登记建档,并按要求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重点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制度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资金投入,配备符合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要求的电子计算机和网络系统;
(二)安排专门部门和专人从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负责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人员应参加过专门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
(三)建立本单位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和基础档案,登记建档资料要反映重大危险源的真实情况,档案资料管理规范,并按要求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完整准确的数据资料;
(四)按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或安全评价,及时将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安全评价)的结果资料登记在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中,并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的补充修改;
(五)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储量、防护措施和周边环境、生产场所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要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六)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要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告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及时报告核销;
(七)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害后果告知牌;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抄送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八)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送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九)每年三月底前,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有关资料,报送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总结与检查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同时要将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情况列入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情况进行组织督查或工作指导。必要时,可将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推进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的落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善于利用本辖区的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发挥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资料在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基础作用,督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管理的工作,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辖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和登记建档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中的工作时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6年7月1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