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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清洁生产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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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深经贸发[2003]27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环保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清洁生产类

颁布日期:2003-03-24生效日期:2003-03-24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加快我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步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污染防治从末端治理向预防为主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提升全民对清洁生产的认识,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特制订本意见。

  一、组织协调
  成立深圳市清洁生产协调小组,负责出台有利于清洁生产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以及清洁生产规划;协调解决清洁生产推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由市经贸局作为牵头单位。
  成员单位:市经贸局、环保局、科技局、计划局、财政局、外经贸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农林渔业局、水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旅游局等。

  二、总体目标
  将清洁生产纳入到市、区政府各部门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活动中,通过行之有效的政策倾斜、总体与行业规划、投资导向、技术开发、信息咨询、宣传和培训等机制和措施,引导企业逐步将清洁生产纳入到日常经营战略之中,实现我市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
  近期目标(2002-2003年):以清洁能源和印染行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为突破口,开展清洁生产宣传和培训,加强清洁生产中介队伍建设。
  中期目标(2004-2005年):开展其他行业工业污染源和服务业、农业等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建设,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推广清洁生产的新模式。
  远期目标(2006-2010年):在各行各业全面开展清洁生产。

  三、具体任务
  (一)市、区发展计划局在制订全市和区域内经济发展计划以及产业政策导向时,应当考虑城市规划布局,体现清洁生产的原则,促进资源和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循环使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
  市发展计划局、经贸局、外经贸局等部门在审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时,应当查阅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委发布的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严格把关。

  (二)市经贸局应当会同市环保、计划、科技、规划国土、农林渔业、建设、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市清洁生产推行计划。特区外宝安和龙岗两区的清洁生产推行计划应在全市推行计划的指导下,分别由两区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推行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各有关部门可制定相应行业计划,确保全市清洁生产的实施。

  (三)市经贸局应当会同市环保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和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市经贸局会同市环保局、科技局、农林渔业局、建设局、水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并支持相关行业协会推进各行业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编制有关行业的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鼓励各行业协会编制各行业的清洁生产规划、指导实施其行业内的清洁生产。

  (四)市、区科技局应当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

  (五)市教育局应将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课程纳入有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
  市经贸局应会同市环保局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公众的清洁生产意识,培养清洁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
  报纸、广播电视、文化等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清洁生产宣传工作。

  (六)市政府物料采购中心在进行政府采购时,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七)市、区环保局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可以按照促进清洁生产的需要,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八)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1.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2.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3.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4.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本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经贸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参加。

  (九)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对国家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市、区经贸局应当定期检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十)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
  本项工作由市农林渔业局负责。

  (十一)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
  本项工作分别由市经贸局、旅游局负责。

  (十二)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
  本项工作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负责,市经贸局、水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参加。

  (十三)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市环保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市环保局。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由市经贸局会同环保局另行制定。

  (十四)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自愿与市经贸局和环保局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市经贸局和环保局应当在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十五)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规定,向有资格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本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十六)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本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十七)各区政府可以参照执行本意见,或者参照本意见自行或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政策措施

  (一)通过竞争机制,择优选取清洁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承担清洁生产的宣传、培训、审核等具体工作。
  本项工作由市经贸局、环保局负责。

  (二)对节能、降耗、减污、综合利用等清洁生产关键技术,清洁生产示范项目中重点关键技术的引进、消化、开发等,市科技局给予资金支持;
  对列入国家、省、市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符合技术改造条件,并通过银行获得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由市经贸局考虑给予技改贴息;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环保局给予支持。

  (三)对清洁生产中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或产品、环保设备(产品)以及节水设备(产品)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技改项目中国内不能生产而直接用于清洁生产的进口设备、仪器和技术资料,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进口税减免优惠政策。

  (四)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应采用清洁能源、清洁原材料以及清洁工艺和设备。排放的污染源种类、数量减少、浓度降低,对环境危害较小的项目,环保部门优先批准。

  (五)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项目列入我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扶持范围,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六)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七)由市经贸局会同环保局在对企业进行全面考评的基础上,对清洁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认定,颁发标志证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清洁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单。
  清洁产品认定办法由市经贸局会同市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制订。
  不同的行业实行不同的清洁生产标准。对于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由市经贸局会同市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制订。

  (八)在排污申报登记的基础上,对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实施清洁生产进展报告的企业,优先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企业,应用清洁生产工艺而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转用于企业的其他扩大再生产项目。
  本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九)积极争取与境外资金、外国政府的合作,开展清洁生产试点和示范,多渠道加大对清洁生产方面的投入与交流合作。
  本项工作由市经贸局、环保局负责。

  (十)在推行清洁生产工艺以及在清洁生产研究、开发和推广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市清洁生产协调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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