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审核办法(已废止)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审核办法(已废止)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深环[2000]104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环保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00-08-28生效日期:2000-08-28

  备注:本法规已于2008年11月19日被《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格执行“三同时”管理制度,控制和减少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环境产生的影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建设过程中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包括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水土流失、生态破坏等)的大型建设项目,应执行环境监察审核制度。主要包括:

  (一)市政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垃圾填埋场、道路、桥梁、供水工程、排水工程等大型市政工程项目;

  (二)建设规模较大、施工期间较长且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建设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施工前,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开展环境监察审核工作。

  第四条  承担环境监察审核工作的单位应成立相应的环境监察工作小组,并根据环评报告书中环境监察审核内容及项目建设实际情况,提出环境监察审核工作计划,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和建设单位。

  第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环境监察审核要求的各项环保措施纳入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条款中,并在建设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逐项落实。

  第六条  环境监察工作小组须按照环境监察审核工作计划内容,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组织定期巡查和监测,实地了解施工活动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各有关部门联系,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督促落实。

  第七条  承担环境监察审核工作的单位须根据监察审核情况,编制每月监察审核报告,项目完工之后编制监察审核工作总报告,并将每月监察审核报告和总报告及时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和建设单位。

  第八条  环境监察审核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环保竣工检查和验收的必备材料,对不按规定开展环境监察审核工作的建设项目,将按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同地区相关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更新版)的通知
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
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随瓶安检”工作的通告
同专业相关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屋市政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