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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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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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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京安监人教字〔2006〕49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类

颁布日期:2006-04-30生效日期:2006-04-30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4年1月28日被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废止,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原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13号令)、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市实施的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法制秘字〔2004〕2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市实施的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法制秘字〔2004〕2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操作资格认定工作。

  本市特种作业操作项目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工作,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

  第四条 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分为初学认定和复审认定两种。

  第五条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格申请和审查

  第六条 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学或复审者:年满18周岁,女50岁(含)以下、男60岁(含)以下;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

  (四)在具有资质的特种作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五)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组织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并成绩合格;

  (六)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四)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成绩单;

  (五)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证明材料;

  (六)体检证明(可以使用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统一印制的体检表,也可以使用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表);

  (七)本人1寸免冠彩照1张(与申请表、体检证明同版)。

  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文字材料的打印件、复印件均应使用A4白色胶版纸。

  第八条 为方便申请人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申请人可直接也可委托代理人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人条件不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告知原因。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第十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审查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表》提出审查意见,做出操作资格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对取得操作资格的申请人,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于10个工作日内统一制发《操作证》。申请人可到委托代理人处领取《操作证》。

  第十二条 申请人领取《操作证》时应当场核对证书内容,发现证书内容有误,应在取得证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需要变更的内容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出书面更正说明并将证书退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经审查后,做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操作证》损坏或丢失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申请补办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补证认定申请表;

  (二)本人1寸彩色免冠近照1张;

  (三)《操作证》原件(丢失的,应附本人说明材料)。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办,否则不予补办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的作业类别、操作项目有增项或变更,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和考试,重新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申请操作资格变更认定,换发《操作证》。申请人申请操作资格变更认定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变更认定申请表;

  (二)本人1寸彩色免冠近照1张;

  (三)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四)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成绩单;

  (五)《操作证》原件。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变更,否则不予变更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并且不少于4次复审的,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申请人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经专门的培训和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明和考试成绩单,在《操作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之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三)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成绩单;

  (四)体检证明;

  (五)《操作证》原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复审,否则不予复审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操作资格。

  第十七条 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操作证》的,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将依法吊销其《操作证》;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第十八条 《操作证》到期未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操作证》失效。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无《操作证》上岗作业的有关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培训合格证明、考试成绩单和体检材料的有效期为半年。

  第二十二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和审批材料存档期为1年。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⒈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程序(暂行).doc

  ⒉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流程图.doc

  ⒊北京市特种作业类别及操作项目.doc

  ⒋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体检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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